土族家伍组织之调查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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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席金莲花(1989~),女,硕士研究生,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政治学院,专业:中外政治制度。
  摘要:本文在充分吸收学术界相关成果的基础上,以历史文献资料及田野调查资料为依据,运用民族学、文化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较为系统地对土族家伍组织的形成进行了探讨和研究。笔者认为,开展对土族家伍的研究,有助于拓展土族研究的范围、深化土族研究的内容;同时也有助于正确理解、处理土族地区的民族关系。
  关键词:土族;家伍;家伍组织
  核心概念:家伍是土族“阿寅勒”社会自身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演变中孕育的,是以血缘为基础,以地缘为纽带,以“里昂”或村庙、祖坟、“勒石子”等为实体象征①,以土族文化为土壤生成的内生性社会组织。家伍划分为三个层级,即“家夏”、“当家子”、“大当家子”。②“家夏”是同一祖辈的兄弟及其子孙;“当家子“是同一曾祖辈的兄弟及其子孙。“大当家子”是同一高祖辈的兄弟及其子孙。不同层级的家伍都在家伍活动中扮演着特定的角色、履行约定俗成的职责。除了血缘的亲疏之别之外,土族家伍制度中,各级家伍不论亲疏都有各自重要的地位,其他层级的家伍无法替代。
  了解和透视土族家伍组织的形成与历史存在,在历史的跌荡起伏和制度的不断更替中,土族家伍制度得以形成、发展和成熟。
  一、土族家伍组织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
  (一)土族家伍组织形成的历史条件
  其一,人类历史进程对家伍组织的影响:制度的构成是历史的产物,蕴含着历史性的权力分配,而重大历史事件是制度起源与变迁或被集体选择的重要因素。人类经历了氏族→胞族→部落→部落民族→民族的社会组织演化过程。其演变的原因之一就是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样地土族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民族,也不可避免的经历了人类历史发展的这些阶段。其二,明清至民国初期土司制度对家伍组织的影响。譬如,土司调节内部纠纷的习惯,其惯例、准则和办法一般都与土族家伍社会约定俗成的制度和规约相联系:土族遇有内部纠纷发生,如婚姻、田产、口角、打架等等,一般先请地方上有威望的老人出面调节。这种调节是根据土族家伍社会的习惯来解决的。
  (二)土族家伍组织长期存在的社会基础
  土族家伍制度也因为不同时期的这些地方制度的更替,在不同历史时期扮演者不同的社会角色、发挥着不同的社会政治功能、当然也有着不尽相同的历史意义。随着朝代的兴衰更替,他们在土族社会实行的政治统治制度也在不断变换,但这些都没有从根本上消解土族家伍组织在土族社会的存续。一直以来这些由统治阶级制定和实施的正式制度,与土族家伍社会中的非正式制度一起共同维护着土族社会的秩序。土族亦农亦牧的农牧兼营文化是家伍制度得以形成和传承至今的最根本的原因。土族在与周边的藏、蒙、回、汉等民族民族长期共存共融中,形成了“你离不开我,我离不开你;你中有我,我中有你”③的民族关系。所以,不论是汉文化涵化,还是藏文化涵化过程中,土族自身的民族文化仍然得以保留和传承。
  二、围绕土族家伍组织形成的权力体系
  家伍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生成了涉及土族人生活方方面面的各種规约和习惯,这些规约和习惯被土族人世代遵守和传承。而这些规约和习惯作为一种非正式约束在土族社会中长期地发挥作用,则需要相应的制度和权力保障。
  (一)家伍日常权力
  在土族社会中,家伍日常权力所涉及的范围之广,涉及事宜之细小,想要阐述的面面俱到,此非乃笔者之能力所能及。在此就笔者实地调研和观察所得的一些土族家伍在日常生活中运行的权能做如下总结归纳:一是,“惩罚”;二是,“公共财产”的管理和保护;三是,“救助”;四是,修筑公共设施;五是,调节邻里关系、家庭纠纷;六是,协助家伍完成各大家庭事务;七是,组织领导家伍参与“阿寅勒”的各种活动等等。
  (二)家伍特殊权力体系
  (1)“老者”权力体系。互助、民和等地的土族中有一种被尊为“老者”的人。老者在“阿寅勒”和家伍中的特殊地位和影响力体现在:不仅参与“阿寅勒”大大小小的事务,就连家伍成员个人或家庭的各种或大或小的事也必须要邀请“老者”,听取他的建议和意见。(2)“里昂”权力体系。土族家伍社会中从事“里昂”等神职工作的相关人员也被赋予了一些特权和威望。神职人员主要由“庙管”、“头柔其”和“什典曾”组成。“庙管”和“头柔其”两个职位都由“里昂”的“普尔汗”授意并“任命”,只要被“任命”任何人不得推脱,必须上任并无偿履行职责,一般在农历6月1日上任,农历9月9卸任。到卸任时将所有工作和账册交接于新一任“庙管”时方能。(3)“母舅”权力体系④。“舅权”是土族家伍组织之外的一种外生性的权力体系。但“母舅”在土族家伍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却是无可替代的,被土族人尊称为“白骨的主人”⑤。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全然来自“母舅”被赋予的特殊权能:一是土族丧葬习俗中“母舅”被家伍给予最高礼遇规格,被尊为亡者“白骨的主人”;二是土族婚嫁习俗中“母舅”被家伍赋予“作为婚嫁子女父母”的角色和权力,是出嫁姑娘“躯体的主人”;三是“母舅”作为“白骨的主人”和“躯体的主人”,是为这些人生前死后“做主”的人。如若在丧葬、婚嫁过程中“白骨”、“躯体”受到不公平的待遇,那么“母舅”将会是为他们讨回公道的人。
  三、土族家伍组织权力运行所呈现的特点
  从家伍组织的形成过程,以及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家伍权力体系和权力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可以管窥和归纳出土族家伍组织所呈现出的一些特点:
  其一,家伍权力运作的民主性。表现在:决策处事奉行“能人”原则;尊重“老者”、“长者”原则;倚重“惯例”、“伦理”原则;奖惩有度原则等。其二,家伍权力来源的多元性。表现在:一般家伍成员的权力;“老者”权力;“里昂”权力体系;“母舅”权力体系等。这些权力体系相互制衡、相互补充共同作用和维持着家伍组织的运行。其三,家伍权力体系的稳定性。家伍组织权力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土族的宗教信仰和传统观念或惯例。而不论信仰、观念还是习惯在人的意识中是根深蒂固的,并不会因为外界的影响而随意发生变化。也正因如此家伍才能依靠这种力量维系组织的正常运转和制度的有效实施。
  四、结语
  家伍组织作为土族社会最基础的组织,形成了自己独有的组织形式和权力体系。并在土族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伴随着村民自治的实行,家伍组织作为土族社会的自生性组织,在土族的村民自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政治学院)
  注解:
  ① “里昂”村庙、“勒石子”是土族人以“阿寅勒”为单位建造的,用以供奉和祭祀神灵。笔者在第二章第一节对相关内容有较为详尽的阐述。
  ② 在互助、民和等土族地区也有将家伍以“房”作为基本的组织单位与结构,各房之间以“大房”、“二房”、“三房”等相称,以显区别。即以祖辈或高祖辈开始有几个弟兄就划分为几房,同一高祖的子孙为一房,依次为依据,按血缘的亲疏远近与其他各房组成一个有不同层级划分的家伍体系。其划定内容与文章所述“家夏”、“当家子”、“大当家子”大同小异,无实质性区别,是一些土族地区对“家伍”的别称。
  ③ 班班多杰:《和而不同:青海多民族文化和睦相处考察经验》,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第109页.
  ④ 席金莲花:《土族婚丧习俗中舅权文化探析》[J]柴达木开发研究:2013年第3期,第55-57页﹒
  ⑤ “白骨的主人”:在互助土族地区,土族人对“母舅”的称呼特别讲究,日常生活中称其为“阿舅”,在丧葬期间尊称为“白骨的主人”,在婚嫁过程中尊称为“躯体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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