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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我国司法实践通常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纳入民事诉讼的范围,针对其中涉及的行政行为,受让人在提起民事诉讼的过程中,需要另行提起单独的行政诉讼。随着2015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出台,行政协议首次被归入行政诉讼的范畴。文章以行政协议为视角,从价值衡量与纠纷解决效率的角度,对具有双重性质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纠纷的解决,提出全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