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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南极条约体系是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由一系列公约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建议措施共同构成的。随着世界范围内对于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南极作为各类资源丰富的“宝库”正日益引起全球各国的关注。因此,随着南极条约体系的不断发展和日趋完备,了解其中关于资源开发的法律制度也逐渐具备了更加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南极条约体系;资源开发;环境保护
南极作为最晚被人类所发现的大陆,自被发现以来就成为各国争夺利益的焦点。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以及全球对于资源的迫切渴求,南极地区日益被当今人类所热切关注,进而引发各国间的争抢和冲突。在此基础上,为解决冲突,《南极条约》的签订暂时性“冻结”了各国对于南极的领土主权权利以及领土的要求,尽管如此,全球范围内对于资源的需求仍呼吁着南极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南极条约体系的建立及其局限
南极大陆作为地球上最后一块无主地,随着世界资源的日益紧张而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①。随着对南极主权的争夺愈演愈烈,其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却一直无法得到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南极条约》于1959年签订,并于次年经各国批准后生效。由此,以《南极条约》为核心,随着1964年《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1972年《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8年《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以及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重要文件的通过,南极条约体系逐渐成立。
然而,南极条约法律体系作为正在发展中的区域性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局限。1988年提出的《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虽然对于南极的矿物资源开发管理做出了较为完整的构架,却并未得到批准生效,这也使得实践中南极资源开发制度的欠缺成为南极条约体系一个不可忽视的缺陷。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签署后于1998年生效,其中诸多条款直接引用自《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但却明文禁止了五十年内除科学研究目的以外的所有矿物资源开发活动,这使得1988年提出的南极矿物资源开发制度的构想暂时停留在了理论的阶段。
二、南极条约体系下涉及资源开发的条约及其内容
(一)海洋生物资源
(1)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南极的海洋生物资源虽然丰富,却具有生物链短的特点,其生物链极度依赖南极磷虾这一物种,南极生态系统的健康以及生物多样性都与该物种密切相关。而随着人类科学考察的日益深入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对于南极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越发巨大,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南极的生物资源,南极条约体系也努力在开发和保护之中寻求平衡。
(2)南极环境与生态的保护。1964年的《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1972年的《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都致力于南极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对于开发的限制。
作为其中较早的相关文件,《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是在第三届南极协商会议上被通过的建议措施。该措施中不仅规定禁止杀伤当地物种,还要求缔约国政府采取措施防止外来物种对于南极动植物的侵害。这部文件较早地注意到了对于南极生态的保护,也为后来的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附件二(南极动植物保护)打下了基础。
1946年的《国际捕鲸公约》以及1972年的《保护南极海豹公约》则适用范围较狭窄,其内容主要针对保护鲸鱼以及海豹这两种繁殖数量较低的大型动物以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除了上述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于1991年通过并于1998年生效,其附件二在结构与条款上都与1964年的《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有所相似,并在其基础上对某些条款有所细化和规范化。有所创新的是该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相关制度并采用了未能生效的《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所提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该议定书,在南极洲开展活动若是可能带来较强的影响,就必须进行全面影响评价并将该报告交由相关机构审议②。在2005年召开的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最新通过的责任附件中则规定了紧急环境事件的责任承担与赔偿的相关制度,虽然关于南极环境保护的赔偿责任承担制度还未发展完备,该附件的通过却无疑已经是重要的进步。
(二)矿物资源
(1)《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南极还具有非常丰富的矿物资源,储量巨大的煤田、石油和天然气以及多达上百种的金属和非金属矿藏使得面临能源短缺的世界各国都心生向往,而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签订也提升了国际社会对于资源的关注程度。终于在1988年,经过长期的谈判而成形的《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被提出,这一公约虽然由于各国的意见存在过大分歧而未能生效,但它架构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管理模式,其中的一些条文也在1991年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中被直接沿用,因此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探讨的价值。
该公约虽是关于资源开发制度,实际上处处体现了环境保护原则对于开发的限制,然而由于“它消除了对矿物资源活动投人大量资本的各种不确定性”③,因此也被批评为鼓励矿物资源的开发,最终由于各方意见不同而未能生效。
(2)《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随着勘探及开发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于曾经可望而不可及的丰富矿物资源更是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1988年的公约未能生效,但是对于南极矿物资源的开发制度仍然有待建立,1991年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却暂时绕过了这一棘手问题。该公约第七条禁止了除出于科学研究目的外的矿物资源开发活动,并没有采用1988年《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关于适度开发矿物资源的构想。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表明了该项限制的期限:“自公约生效之日起满五十年后”,也就意味着2048年之后关于南极矿物资源开发制度将会如何发展仍然是个未知数,而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五款(a)项的内容,如今的南极条约体系也正等待着一个“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包含“一套议定方法”的制度出现,也许随着未来二十多年的不断实践与进步,符合公约要求的这套制度会在世界各国对于南极资源开发的高度关注中诞生。
(三)其他资源
南极的资源种类丰富,除了以上两大种类以外,还蕴藏着十分庞大的淡水储备量。尽管依据现今人类的技术发展水平只有很低的利用比率,因此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也未曾有太多的构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许将来人类能够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找到合理利用冰川淡水资源的方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会应运而生。
另外,由南极洲独特的地理环境而形成的独有的南极特种微生物资源也同样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在生命科学研究领域和生物工程实验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这类资源的开发目前虽然也没有既定的法律制度,但私以为可以援引关于海洋生物资源的相关制度进行参考,在本着开发与保护双赢的初衷制定相关规范,在开发资源的同时维护生态体系的平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注解:
① 参见邹克渊:《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载《海洋开发与管理》,1996年02期。
② 参见《第54届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关于南极洲问题的报告》P.11,1999年。
③ 邹克渊:《南极矿物资源与南极环境的法律保护》,载《政法论坛》,1991年03期,第64页。
参考文献:
[1] 马呈元:《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 郭培清:《南极的资源与资源政治》,载《海洋世界》,2007年03期。
[3] 高威:《南北极法律状况研究》,载《海洋环境科学》,2008年04期。
[4] 邹克渊:《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载《海洋開发与管理》,1996年02期。
关键词:南极条约体系;资源开发;环境保护
南极作为最晚被人类所发现的大陆,自被发现以来就成为各国争夺利益的焦点。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以及全球对于资源的迫切渴求,南极地区日益被当今人类所热切关注,进而引发各国间的争抢和冲突。在此基础上,为解决冲突,《南极条约》的签订暂时性“冻结”了各国对于南极的领土主权权利以及领土的要求,尽管如此,全球范围内对于资源的需求仍呼吁着南极资源开发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南极条约体系的建立及其局限
南极大陆作为地球上最后一块无主地,随着世界资源的日益紧张而引起各国的广泛关注①。随着对南极主权的争夺愈演愈烈,其领土主权的归属问题却一直无法得到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南极条约》于1959年签订,并于次年经各国批准后生效。由此,以《南极条约》为核心,随着1964年《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1972年《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8年《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以及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重要文件的通过,南极条约体系逐渐成立。
然而,南极条约法律体系作为正在发展中的区域性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局限。1988年提出的《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虽然对于南极的矿物资源开发管理做出了较为完整的构架,却并未得到批准生效,这也使得实践中南极资源开发制度的欠缺成为南极条约体系一个不可忽视的缺陷。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签署后于1998年生效,其中诸多条款直接引用自《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但却明文禁止了五十年内除科学研究目的以外的所有矿物资源开发活动,这使得1988年提出的南极矿物资源开发制度的构想暂时停留在了理论的阶段。
二、南极条约体系下涉及资源开发的条约及其内容
(一)海洋生物资源
(1)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南极的海洋生物资源虽然丰富,却具有生物链短的特点,其生物链极度依赖南极磷虾这一物种,南极生态系统的健康以及生物多样性都与该物种密切相关。而随着人类科学考察的日益深入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类活动对于南极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越发巨大,因此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南极的生物资源,南极条约体系也努力在开发和保护之中寻求平衡。
(2)南极环境与生态的保护。1964年的《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1972年的《保护南极海豹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都致力于南极生物资源的保护和对于开发的限制。
作为其中较早的相关文件,《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是在第三届南极协商会议上被通过的建议措施。该措施中不仅规定禁止杀伤当地物种,还要求缔约国政府采取措施防止外来物种对于南极动植物的侵害。这部文件较早地注意到了对于南极生态的保护,也为后来的1991年《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的附件二(南极动植物保护)打下了基础。
1946年的《国际捕鲸公约》以及1972年的《保护南极海豹公约》则适用范围较狭窄,其内容主要针对保护鲸鱼以及海豹这两种繁殖数量较低的大型动物以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
除了上述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于1991年通过并于1998年生效,其附件二在结构与条款上都与1964年的《保护南极动植物协议措施》有所相似,并在其基础上对某些条款有所细化和规范化。有所创新的是该公约第十一条规定了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相关制度并采用了未能生效的《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所提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根据该议定书,在南极洲开展活动若是可能带来较强的影响,就必须进行全面影响评价并将该报告交由相关机构审议②。在2005年召开的南极条约协商会议上最新通过的责任附件中则规定了紧急环境事件的责任承担与赔偿的相关制度,虽然关于南极环境保护的赔偿责任承担制度还未发展完备,该附件的通过却无疑已经是重要的进步。
(二)矿物资源
(1)《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南极还具有非常丰富的矿物资源,储量巨大的煤田、石油和天然气以及多达上百种的金属和非金属矿藏使得面临能源短缺的世界各国都心生向往,而1982年《海洋法公约》的签订也提升了国际社会对于资源的关注程度。终于在1988年,经过长期的谈判而成形的《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被提出,这一公约虽然由于各国的意见存在过大分歧而未能生效,但它架构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管理模式,其中的一些条文也在1991年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中被直接沿用,因此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件具有一定的参考和探讨的价值。
该公约虽是关于资源开发制度,实际上处处体现了环境保护原则对于开发的限制,然而由于“它消除了对矿物资源活动投人大量资本的各种不确定性”③,因此也被批评为鼓励矿物资源的开发,最终由于各方意见不同而未能生效。
(2)《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中的相关规定。随着勘探及开发技术的发展,人们对于曾经可望而不可及的丰富矿物资源更是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1988年的公约未能生效,但是对于南极矿物资源的开发制度仍然有待建立,1991年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却暂时绕过了这一棘手问题。该公约第七条禁止了除出于科学研究目的外的矿物资源开发活动,并没有采用1988年《南极海洋矿物资源活动管理公约》关于适度开发矿物资源的构想。公约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表明了该项限制的期限:“自公约生效之日起满五十年后”,也就意味着2048年之后关于南极矿物资源开发制度将会如何发展仍然是个未知数,而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五款(a)项的内容,如今的南极条约体系也正等待着一个“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包含“一套议定方法”的制度出现,也许随着未来二十多年的不断实践与进步,符合公约要求的这套制度会在世界各国对于南极资源开发的高度关注中诞生。
(三)其他资源
南极的资源种类丰富,除了以上两大种类以外,还蕴藏着十分庞大的淡水储备量。尽管依据现今人类的技术发展水平只有很低的利用比率,因此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也未曾有太多的构想。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也许将来人类能够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找到合理利用冰川淡水资源的方法,相应的法律制度也会应运而生。
另外,由南极洲独特的地理环境而形成的独有的南极特种微生物资源也同样具有很高的利用价值,在生命科学研究领域和生物工程实验中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这类资源的开发目前虽然也没有既定的法律制度,但私以为可以援引关于海洋生物资源的相关制度进行参考,在本着开发与保护双赢的初衷制定相关规范,在开发资源的同时维护生态体系的平衡。(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注解:
① 参见邹克渊:《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载《海洋开发与管理》,1996年02期。
② 参见《第54届联合国大会秘书长关于南极洲问题的报告》P.11,1999年。
③ 邹克渊:《南极矿物资源与南极环境的法律保护》,载《政法论坛》,1991年03期,第64页。
参考文献:
[1] 马呈元:《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 郭培清:《南极的资源与资源政治》,载《海洋世界》,2007年03期。
[3] 高威:《南北极法律状况研究》,载《海洋环境科学》,2008年04期。
[4] 邹克渊:《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载《海洋開发与管理》,1996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