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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欧盟等以完备的法律体系为保障的区域府际合作,我国现行立法尚未对地方政府间的横向府际关系及府际合作进行规定,府际合作缺乏必要的立法规范,影响合作的制度化与规范化,制约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可持续发展。客观审视府际合作的宪法基础,推进府际合作的立法规范,解决府际合作中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较低的实际难题,为当下的区域府际合作所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