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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樊山政书》的研究可以知道,“律例”和“情理”是清代州县词讼纠纷审断中重要的裁断依据。由于“律例”与“情理”所考虑的侧重点差异,在词讼中可能会出现“律例”适用与“情理”权衡之间的冲突。当“律例”适用与“情理”权衡二者间发生冲突时,官员们倾向于不拘于“律例”规定而是注重词讼情形从“情理”的角度裁断词讼纠纷。不过,由于“情理”涵义的模糊性使得在词讼审判中官员在运用情理方面容易产生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