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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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止2006年末,保险资金余额达到17785亿元,其中,债券、存款、基金、股票(含股权)的投资余额,分别为9452亿元、5989亿元、913亿元和929亿元,各占53.14%、33.67%、5.13%和5.22%,债券、基金、股票三项合计,保险资金已有63.49%进入资本市场。随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联系的日趋紧密,探讨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影响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但是,目前国内对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联系的分析,侧重于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积极影响,忽视了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消极影响,不利于全面认识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相互影响,正确制定相关政策。有鉴于此,本文分别分析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并在综合这些影响的基础上提出进一步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的政策建议。
  
  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的历程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的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萌芽期(1985-1997)
  1979年11月,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从1980年起恢复已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但是,由于保险资金的规模较低,国内资本市场尚未发展,所以当时不存在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的问题。
  1995年6月,颁布了《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资金开始涉足资本市场中的国债市场,这标志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进入萌芽阶段。
  
  (二)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缓慢发展期(1998-2005)
  为了拓宽保险投资渠道,提高保险投资收益,从1998年起,保险监管部门在政策法规上逐步放宽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限制。1998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现券买卖业务;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允许保险公司办理债券回购交易业务,同年10月,保险公司被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实现保险资金间接入市;1999年5月,保险公司被允许购买部分信用等级在AA+以上的中央企业债券;2003年6月,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扩大了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的范围,2004年2月国务院关于发展资本市场的九条意见中,明确鼓励保险资金直接入市。
  尽管在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不断拓宽,但是,保险公司投资于资本市场的资产比重仍然较低。2001-2005年,保险资金的银行存款比重均在50%以上。
  
  (三)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期(2006-今)
  随着保险公司“两个轮子走路”的观点被普遍认同,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渠道被进一步放开。2005年,《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资格条件》发布,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2006年,《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发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商业银行股权;2007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允许保险机构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随着保险投资渠道的放开,保险资金快速进入资本市场。2006年底,进入资本市场的保险资金比重已经超过60%。
  
  二、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积极影响
  
  随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产生了一系列积极影响。
  
  (一)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
  保险资金的运用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可以抵消保险资金的资金成本,另一方面,可以增加保险资金的盈利渠道。
  保险公司的资金可以分为自有资本和累计保费两部分,与之相应,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等于投资资金成本与和保险资金成本之和。其中,投资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是保险公司股东因投资保险公司而放弃的其他投资的收益,是一种机会成本。保险资金成本,主要包括财务失败成本、代理成本和由于资金监管限制而产生的非流动成本。如果不考虑保险资金的运用,那么保险公司资金成本只能通过保费与赔付之间的差额来弥补。但是,保险公司通常会沉淀大量资金,对寿险业务而言,其资金本身就具有长期性,对财险业务而言,资金也会在保险公司沉淀一段时间,这就使得保险公司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拥有资金的使用权,保险资金的运用成为可能,从而通过资金运用所产生的收益抵消保险公司的资金成本。
  资本市场具有较高的收益率,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投资收入对保险公司越来越重要,2000年,净投资收入与净保费的比例达到18-20%。尽管从2001年开始,保险公司的投资收入有缩减的趋势,但是,投资收益仍然是总收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而言,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也十分明显,2005年,保险公司共实现资产管理收益471.4亿元,2006年,随着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比重上升及资本市场的高涨,保险公司共实现投资收益955.3亿元,收益率达到5-8%。而同期5年期银行存款的最高利率只有4.14%,可见,我国资本市场对保险公司的收益也做出了巨大贡献。
  
  (二)分散保险公司的风险
  保险公司是投保人分散风险的重要渠道,资本市场则是保险公司分散风险的重要渠道。资本市场分散保险公司风险的主要工具是保险衍生证券。正如股票期权的收益随着股票价格的变动而变动,保险衍生证券的收益也随着保险公司所面临的某些事件而波动。具有代表性的保险衍生证券包括巨灾风险融资和巨灾风险转移,前者将现金流转化为可交易的金融证券,改变巨灾风险承保的现金流向而不改变其大小,如本金和利息保全的可延期巨灾债券等,后者通过可交易的金融证券将巨灾风险转嫁到资本市场,同时改变巨灾风险承保的现金流向和大小,如可免除部分或全部本金和利息的巨灾债券或者其他金融产品。同时,资本市场聚集了大量风险承担能力强的投资者,为获得更高的风险溢价,他们可以承担更高的风险。所以,资本市场成为保险公司风险的有力承担者。
  
  (三)促进保险产品的创新
  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的融合,推动了保险产品的创新。依托资本市场,保险公司可以开发更具竞争力保险产品,满足投资者需要,开拓业务生存空间。通过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发展,保险产品改变了过去仅注重保障和储蓄的单调性,拓展了保险业的业务领域和竞争空间,引发了保险业一系列的金融创新,如投资联结型保险。投资连结保险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欧洲。1956年荷兰率先开办Fraction保险,此后,英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美国等也相继开发了类似的险种。投资连结保险同时包含了保障因素和投资 因素,这只有在保险市场与投资市场融合时才能够实现。1999年10月23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在上海推出了我国首个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之后在其他寿险公司迅速推广,从而推动了保险产品创新。
  
  三、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消极影响
  
  尽管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有巨大的积极影响,但是,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
  
  (一)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产风险
  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可以分解为承保风险、资产风险和信用风险(如应收款项无法回收的风险)三个组成部分。其中,资产风险会随着资本市场与保险市场联系的紧密而增加。当保险公司的多数资产为资本市场上的资产,资本市场又存在大量泡沫时,资本市场的高涨会带来更高的保险公司资本估值,使得保险公司资本估值高于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从而增加了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根据瑞士在保险公司的统计,1969年至1998年间,因资产估值过高而破产的美国保险公司占破产保险公司总数的6%。
  与资本市场联系的另一类资产风险是现金流量不匹配的风险。为保证赔付的按时支付,保险公司需要使投资的现金流和赔付的现金流相匹配。但是,现金流一般是难以匹配的,对保险公司而言,尽管由于大数定律,赔付带来的现金流出相对平稳,但是巨灾等因素仍然会带来短时间大量的现金支出。当保险资金运用的利息流不足以支付时,就需要变现部分资产。相对而言,资本市场的变现能力弱于存款,并且大量变现会导致资产价格下降,给资产进一步的变现带来困难。可见,保险资金投资于资本市场的比重越高,现金流量不匹配的风险也就越大。
  
  (二)抑制了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收益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相关性常常被忽略。但是,承保业务利润和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之间很可能有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表明,承保结果与投资结果成反比,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也表现出承保利润和资产管理利润之间的负相关,如下图所示:
  


  其中,横坐标为资产管理收益,纵坐标为承保利润。可以看出,承保利润和资产管理收益之间呈较强的负相关。当承保利润较低时,这种负相关性并不明显,但是随着承保利润的增长,这种负相关性增强了。
  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负相关的原因在于强劲的投资收益会增加资本金,从而降低保险业务价格,导致保险业务收益的下降。从国外经验看,20世纪90年代末国际资本市场的高涨使得承保收益大幅下降,2000年以后国际资本市场的熊市使得保险市场价格上扬,保险市场收益增加。因此,在保险市场享受来自资本市场的更高收益时,保险市场受到的抑制也需要予以充分的重视。
  
  (三)不完善的资本市场给保险公司带来额外的风险
  完善的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进行合理资产组合的必要条件。首先,各国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比较严格,保险公司投资倾向于稳定的收益,不是注重超额回报,而是注重资产的安全性,要求有稳定的收益,这就需要存在大量能够实现套期保值的金融产品。其次,在资本市场分散风险需要使证券的收益与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相联系,这就需要允许设立保险公司面临风险为标的的衍生证券。第三,各种金融工具需要足够分散,能够形成有效的资产组合,使得保险机构可根据资金来源、期限、流动性合理选择投资。
  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并不完善,缺乏足够的套期保值金融产品和保险衍生证券,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及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发展也不平衡。在这种不完善的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难以进行套期保值,难以分散经营风险,也难以选择合适的投资组合。此外,不完善的资本市场通常具有更高的泡沫与波动性,相对于完善的资本市场而言,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额外的投资风险。
  
  四、进一步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融合的建议
  
  为促进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共同发展,需要应对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消极影响,发挥资本市场对保险市场的积极影响。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强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管
  我国现行金融采取分业监管模式,保险市场由保监会监管,资本市场则由证监会、银监会分别监管。目前,各监管部门已经认识到联合监管的必要性,对保监会而言,主要是关注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证券的联合监管,以及保险机构投资金融衍生产品的联合监管。但是,监管效果的外溢性也同样值得重视。随着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会出现外溢效应。以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为例,对资本市场上的认许资产进行估值时,通常以时点的实际市场价值为准。但是资本市场上的资产价值不断波动,尤其在证券部门的监管力度放松或从紧时,资本市场上的资产价值会有整体波动。例如,当证券部门加强对投资者的监管时,证券市场情绪低落,股市泡沫减少,认许资产价值下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下降。当证券部门放松对投资者的监管时,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上升。
  监管机构监管效果的外溢效应使得金融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管更加重要。保监会要加强与证监会、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协作。首先,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时交换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上的监管信息;其次,建立各监管部门的联合监督机构,对于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异常波动,各监管部门共同进行分析与解决;第三,建立联合评估体系,同时从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评估保险公司产品创新的影响;第四,建立各监管部门的高层磋商机制,协调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平衡发展。第五,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要与资本市场状况相结合,动态监控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随着资本市场的波动,动态调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
  
  (二)引入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证券
  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证券是保险公司的非传统风险转移产品,其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保险风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保险债券的收益取决于具体的保险事件,根据债券发行时设定的条款,在保险事件(如巨灾)发生时,投资者会损失全部或部分在剩余时间内应得的利息,甚至部分本金,反之,则获得较高的利息回报。保险衍生证券的价值则与保险类指数(如菜类风险的索赔情况指数)挂钩,通过购买保险衍生证券,保险公司可以用证券价值的收益来弥补造成指数下跌的保险损失,从而稳定保险公司的成本和预期回报。
  从世界范围来看,保险债券与保险衍生证券发展迅速。1997年发行的巨灾债券仅有6.33亿美元,到了2005年就已经升至20亿美元。2006年,全球尚在存续期的巨灾债券总规模达104亿美元。
  对我国保险业和证券业而言,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证券的风险要低于通常的金融衍生产品。一方面,保险衍生证券不易受到操纵。从“327”国债期货风波来看,我国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中最大的问题是部分投资者对市场的操纵,但是对保险衍生产品而言,作为标的的损失发生概率和程度都难以控制。另一方面,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证券也不会造 成资本市场的大幅波动。与资本市场雄厚的资金相比,保险公司的风险是微不足道的。2006年,我国保险公司赔款与给付累计支出1464.51亿元,同年底,仅沪、深两市的股票市值就已经接近10万亿元,即使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使得当年全部偿付责任转移到股市,也不过相当于1.5%的振幅,而这类振幅在股票市场是很常见的。
  因此,引入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工具不但必要,而且可行。目前,国开行正积极研发巨灾债券。但是,从国外保险证券的发展经验来看,通常由保险公司发行保险债券,资本市场发行保险衍生证券。因此,保险监管机构要积极参与到保险债券的开发过程中,引导保险机构发行保险债券。保监会可以会同证监会,参照国外经验,集中国内的巨灾风险数据,开发保险债券定价系统,并以信托业为载体,选定某种我国常见的灾害天气、部分保险公司和偏好风险的投资基金,在上交所或深交所进行巨灾债券的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保险债券和保险衍生证券创设和交易的试行办法,进一步鼓励各保险公司创设保险债券与保险衍生工具,并逐步扩大保险证券购买与交易主体范围。
  
  (三)循序渐进地放宽保险资金的资本市场投资渠道
  我国保险资金的资本市场投资渠道正处于逐步放开的过程中。2006年末,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资产比重提高到5%。2007年《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允许保险公司运用总资产15%的资金投资境外,并将境外投资范围从固定收益类拓宽到股票、股权等权益类产品,这实际将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资产上限提高到20%。
  即使保险公司的境外投资全部为股票投资,那么我国保险公司投资股市的比重在世界范围仍然是较低的,尽管低于英国保险公司投资股市的比重50%,但是与日本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重20%基本持平。进一步增加保险资金股市投资比重仍然是一个主要趋势。
  但是,在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中,要循序渐进,先易后难,根据市场条件和法律完善的进程逐步放宽投资渠道。对于高风险的衍生工具市场,在放开时采取审慎态度,在局部试点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考虑保险资金对市场风险的承受能力和保险公司管理风险的能力,逐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的比例限制,而不能一步到位。
  循序渐进地放宽资本市场投资渠道还要求要对不同规模保险公司的入市资金比重进行区分。由于巨灾风险的存在,保险公司,尤其是非寿险公司对流动性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当用保险资金进行投资时,巨灾风险会导致投融资不匹配风险。当保险公司规模较小时,相对公司规模而言巨灾风险会较高;当保险公司规模较大时,相对公司规模而畜巨灾风险会较低。因此,在制定保险资金入市的比例时,需要区分保险公司的规模。大型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可以给与较高的投资资本市场资金比重上限;中小型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较差,投资资本市场资金比重上限应当适度降低。
  
  (四)鼓励保险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面向特定投资者、通过资金承诺方式募集,对企业进行长期股本投资的基金,包括了从种子基金(“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增长型基金到收购基金,覆盖企业生命周期的一系列金融投资工具。私募股权基金的主要特点,是投资的长期性、激励约束机制的严格性,特别适合沉淀大量长期资金,追求可靠稳定回报的保险公司。从国外经验看,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出资人。美国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放松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养老基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欧洲各国也相继放松管制,允许保险公司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根据欧洲创业投资协会的数据,1998年到2002年,保险、养老基金在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分别为12%和22%。
  对我国保险业而言,私募股权基金尤其重要。随着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保险资金资产规模迅速增长,但是我国的资本市场仍不发达,导致资金运用的压力逐步扩大,矛盾日益突出。首先,我国金融体系证券化程度不高,证券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无法充分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可投资证券化资产的规模远远无法满足保险资金的投资需要。我国的债券市场也不发达,每年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发行量有限,远远无法满足保险资金运用的要求。其次,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结构性缺陷,债券市场可提供的长期债券很少,期限在20年以上的债券更少,导致保险公司根本无法对长期负债进行匹配。保险资金运用面临“长钱短用”的窘境,保险资产面临期限匹配缺口不断扩大的风险。第三,我国保险资产集中在银行存款、债券等利率敏感型产品,同时面临着银行、证券等理财产品的竞争,不但收益率长期偏低,而且在利率较大波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降息时要承担利差损,升息时要承担退保风险,很难保持资产组合的收益稳定性和规模稳定性。
  因此,鼓励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间接投资资本市场,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完善的现实状况下,不失为保险资金运用的一种有效途径。2006年初,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保险监管部门可以在考察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保险资金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的指导意见,允许保险公司以适当比例的保险资金投资于各类私募股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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