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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检查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发现治安问题,堵塞治安漏洞,消除治安隐患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公安机关在执法中常常将治安检查权等同于刑事搜查权,对公民权利造成严重侵犯。在警察检查权的制度设计中,应将公共领域的检查权与私人领域的检查权作明确的区分;在公共领域进行治安检查应当以保障警察执法效率为主,适用宽松的法律控制,当警察针对私人领域行使检查权时,应当适用严格的法律控制;从尊重和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角度着眼,公安机关应完善场所检查和公民身体检查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