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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摆在我们的面前。
2015年末,我國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22亿,占到总人口的16.1%,超过日本人口总数。不仅人口多,我国老龄化发展的速度还很快,平均每年净增长800万到1200万老人,其中高龄老人增速尤其快。
与此同时,职工养老保险却捉襟见肘。在社会保险基金增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存量资金的收益、优化存量资金的使用变得尤其重要。据媒体报道,为缓解养老金不足的情况,人社部正在调研拟采取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方面正在调研,目前还没到政策层面,他同时建议:“为盘活相关的存量资金,实现基金之间的互助,可研究将公积金单位缴纳的部分拿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但不能将全部住房公积金都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我国2010年进行的第6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 岁及以上人口占 13.26%,比 2000 年人口普查上升 2.93 个百分点,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 8.87%,比2000 年人口普查上升 1.91 个百分点。
更让人担忧的是,老年人数在增加,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日趋下降。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8月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两项养老保险累计结余近4万亿元,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由2014年的2.97:1降至2.87:1,2015年医疗保险职工退休比连续第4年下降。也就是说,当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已下降至“不到3个人养1个人”,医保基金收入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增加。
不仅如此,根据预测,到21世纪中叶,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老年人口数量将超过4亿人,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将下降到1.3:1。到那时,基本上是一个在职职工养一个老年人。
今年年中,人社部曾公布过一份《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披露全年5项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6012亿元,比上年增加6184亿元,增长15.5%,同时,基金支出合计38988亿元,比上年增加5985亿元,增长18.1%。也就是说,5项社会保险的支出增幅明显大于收入增幅。
值得关注的是,不仅是5项社保基金总体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而且每一项社保基金均是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金亏空日益严重已不可避免。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后,全国养老保险亏空超过3000亿元,比2014年的1563亿元显著扩大。
社会保险基金的压力之大显而易见,尤其是基础养老金的支出压力将会随着老龄化的进程越来越大,除了通过延迟退休年龄进行缓解之外,如何扩大资金渠道成为官方和学者共同研究的问题。
近期,无论官方和学者,在谈到补充养老金问题时,都在打“住房公积金”的主意。那么,作为住房改革历史产物的住房公积金,果真能扛起这面大旗吗?
我们先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结余情况。《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56970.51亿元,年均增长15.74%,期末缴存余额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29.63%。从住房公积金近几年的缴存结余大幅增长来看,住房公积金似能担当重任。
再来看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实缴职工人数仅为1.2393亿,但同期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人数则为2.6219亿,前者还不到后者一半。
从缴费人数上,公积金的缴费人数要远少于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为何还会出现大幅结余?
“前几年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政策限制,尽管后来政策限制放宽了,但放开的时间比较短,也就这几年。最为关键的是,建有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多是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其员工收入相对比较高,不动用住房公积金也能够买房,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前些年还分配福利房,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出现结余。”苏海南说,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算是途径之一,也是一个不错的思路。
现实的问题是,公积金是私有财产,用以充公补充养老保险合法吗?
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这一点毋庸置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然而,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存在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现象。这也成为“住房公积金”被关注的原因之一:与其住房公积金可以挪用于教育、城建,那么,用它发放养老保险也并非不可。
但是,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公积金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截然不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个人财产,余额可继承。而单位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在设计之初就有明确的目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被挪用于住房之外的其他方面包括养老保险,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做修改,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养老保险,就是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就是违法。
“个人缴纳的部分肯定是个人财产,不能动,建议研究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归养老保险基金。如果此路径具有可行性,那么,还需要研究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使此设想能够依法转变为政策规定。”苏海南说。
2015年末,我國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经达到2.22亿,占到总人口的16.1%,超过日本人口总数。不仅人口多,我国老龄化发展的速度还很快,平均每年净增长800万到1200万老人,其中高龄老人增速尤其快。
与此同时,职工养老保险却捉襟见肘。在社会保险基金增量有限的前提下,如何提高存量资金的收益、优化存量资金的使用变得尤其重要。据媒体报道,为缓解养老金不足的情况,人社部正在调研拟采取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的方案。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关方面正在调研,目前还没到政策层面,他同时建议:“为盘活相关的存量资金,实现基金之间的互助,可研究将公积金单位缴纳的部分拿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但不能将全部住房公积金都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养老保险抚养比已下降至“不到3个人养1个人”
我国2010年进行的第6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60 岁及以上人口占 13.26%,比 2000 年人口普查上升 2.93 个百分点,其中 65 岁及以上人口占 8.87%,比2000 年人口普查上升 1.91 个百分点。
更让人担忧的是,老年人数在增加,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日趋下降。人社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8月发布的《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两项养老保险累计结余近4万亿元,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由2014年的2.97:1降至2.87:1,2015年医疗保险职工退休比连续第4年下降。也就是说,当前我国职工养老保险抚养比已下降至“不到3个人养1个人”,医保基金收入减少,医保基金支出增加。
不仅如此,根据预测,到21世纪中叶,我国的老年人口数量将达到峰值,老年人口数量将超过4亿人,职工养老保险的抚养比将下降到1.3:1。到那时,基本上是一个在职职工养一个老年人。
今年年中,人社部曾公布过一份《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其中披露全年5项社会保险(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合计46012亿元,比上年增加6184亿元,增长15.5%,同时,基金支出合计38988亿元,比上年增加5985亿元,增长18.1%。也就是说,5项社会保险的支出增幅明显大于收入增幅。
值得关注的是,不仅是5项社保基金总体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而且每一项社保基金均是支出增幅大于收入增幅。
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金亏空日益严重已不可避免。2015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显示,剔除财政补贴后,全国养老保险亏空超过3000亿元,比2014年的1563亿元显著扩大。
社会保险基金的压力之大显而易见,尤其是基础养老金的支出压力将会随着老龄化的进程越来越大,除了通过延迟退休年龄进行缓解之外,如何扩大资金渠道成为官方和学者共同研究的问题。
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金可行吗?
近期,无论官方和学者,在谈到补充养老金问题时,都在打“住房公积金”的主意。那么,作为住房改革历史产物的住房公积金,果真能扛起这面大旗吗?
我们先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结余情况。《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显示,“十二五”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56970.51亿元,年均增长15.74%,期末缴存余额比“十一五”期末增长129.63%。从住房公积金近几年的缴存结余大幅增长来看,住房公积金似能担当重任。
再来看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实缴职工人数仅为1.2393亿,但同期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人数则为2.6219亿,前者还不到后者一半。
从缴费人数上,公积金的缴费人数要远少于养老保险的缴费人数,为何还会出现大幅结余?
“前几年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有政策限制,尽管后来政策限制放宽了,但放开的时间比较短,也就这几年。最为关键的是,建有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多是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外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其员工收入相对比较高,不动用住房公积金也能够买房,有些机关事业单位前些年还分配福利房,这些因素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出现结余。”苏海南说,用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算是途径之一,也是一个不错的思路。
现实的问题是,公积金是私有财产,用以充公补充养老保险合法吗?
专款专用的住房公积金能“挪用”吗?
住房公积金属于专款专用,这一点毋庸置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然而,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存在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的现象。这也成为“住房公积金”被关注的原因之一:与其住房公积金可以挪用于教育、城建,那么,用它发放养老保险也并非不可。
但是,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最大的问题在于,公积金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与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属性截然不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从性质上而言属于个人财产,余额可继承。而单位缴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再加上住房公积金在设计之初就有明确的目的:“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被挪用于住房之外的其他方面包括养老保险,显然有违法律规定。如果《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不做修改,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养老保险,就是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就是违法。
“个人缴纳的部分肯定是个人财产,不能动,建议研究将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划归养老保险基金。如果此路径具有可行性,那么,还需要研究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使此设想能够依法转变为政策规定。”苏海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