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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铭暄,1928年5月生,浙江玉环人。1951年北京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研究生班毕业。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法学院院务委员会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法学组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顾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曾参加1979年刑法起草和1997年刑法修订工作,多次参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制订刑事司法解释的研讨咨询工作。先后获得“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全国优秀教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其著作获得国家图书奖、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和一等奖、中国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等多种奖励。其主要学术贡献: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采取什么标准?我国刑法应当采用哪些基本原则?这些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在80年代之前未能很好解决的课题。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刑法典本身没有对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更引起学术界的争鸣。1982年,高铭暄在其主编并分工撰写的《刑法学》第三章中,首次明确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此后,这些主张为大多数刑法学著作所接受,处于通说地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加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确立为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2,关于犯罪评价标准。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怎样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中外刑法学者观点各异,莫衷一是。基于对我国刑事立法精神的深刻把握和对犯罪理论的深入研究。高铭暄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总标准;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犯罪的不可缺少的基本特征。
3.关于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刑法颁布施行后,一些学者主张对犯罪构成模式进行修正和改革。有的主张“三要件”;有的提出“五要件”;个别学者甚至提出否定一般的犯罪构成。代之以具体的犯罪构成。针对各种不同意见,高铭暄明确指出:否定一般犯罪构成的观点是错误的。建立一个科学的犯罪构成体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但是,犯罪构成模式的建立,既要学习和借鉴已有的犯罪构成模式,又不能完全照搬,还必须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便于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有助于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而且要有中国特色。先生是我国刑法学界较早提出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的学者。他认为。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在中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按照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另一种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高铭暄认为,上述两种分类方法,各有所长,也各有其短。早在上世纪60年代参与刑法的起草工作时,先生就明确提出,应当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并适当照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来建立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体系。他主张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这种分类方法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便于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采纳了上述建议,使我国刑法在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5,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自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死刑存废之争一直持续不断。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和西方国家。对保留死刑的第三世界国家,常常指手画脚,横加指责,把死刑的存废与人权保障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相提并论。对此。高铭暄有着清醒的认识。面对各国日益高涨的废除死刑的呼声,先生认为,我们既不能盲从,也不能漠视,而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并关注世界死刑发展的趋势。他认为。根据中国现实的国情、民情和罪情,决不能立即废除死刑。但是,必须坚决贯彻“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禁乱杀”的死刑政策,尽可能减少死刑,并慎重地适用死刑。为此。他主张对适用死刑的范围和对象,要严格限制;对适用死刑的程序,要严格依法;在死刑的执行上。要重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运用。
(责任编辑 李乐刚)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当采取什么标准?我国刑法应当采用哪些基本原则?这些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在80年代之前未能很好解决的课题。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后,由于刑法典本身没有对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更引起学术界的争鸣。1982年,高铭暄在其主编并分工撰写的《刑法学》第三章中,首次明确指出: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刑法所特有的、贯穿全部刑法的原则。这些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罪责自负、反对株连原则,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此后,这些主张为大多数刑法学著作所接受,处于通说地位。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加上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被1997年修订的刑法确立为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
2,关于犯罪评价标准。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犯罪的本质特征是什么?怎样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这些问题的认识,中外刑法学者观点各异,莫衷一是。基于对我国刑事立法精神的深刻把握和对犯罪理论的深入研究。高铭暄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分合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总标准;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区分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法律依据;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是犯罪的不可缺少的基本特征。
3.关于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刑法颁布施行后,一些学者主张对犯罪构成模式进行修正和改革。有的主张“三要件”;有的提出“五要件”;个别学者甚至提出否定一般的犯罪构成。代之以具体的犯罪构成。针对各种不同意见,高铭暄明确指出:否定一般犯罪构成的观点是错误的。建立一个科学的犯罪构成体系,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能的。但是,犯罪构成模式的建立,既要学习和借鉴已有的犯罪构成模式,又不能完全照搬,还必须符合我国刑事立法的实际,便于司法机关处理具体案件,有助于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而且要有中国特色。先生是我国刑法学界较早提出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的学者。他认为。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4,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在中外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上,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按照共同犯罪人行为的性质和活动分工的特点。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教唆犯、实行犯和帮助犯:另一种是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高铭暄认为,上述两种分类方法,各有所长,也各有其短。早在上世纪60年代参与刑法的起草工作时,先生就明确提出,应当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为主,并适当照顾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情况。来建立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体系。他主张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这种分类方法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便于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现行刑法采纳了上述建议,使我国刑法在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方法上。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5,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自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切萨雷·贝卡里亚首倡废除死刑以来,死刑存废之争一直持续不断。一些国际人权组织和西方国家。对保留死刑的第三世界国家,常常指手画脚,横加指责,把死刑的存废与人权保障和社会的文明进步相提并论。对此。高铭暄有着清醒的认识。面对各国日益高涨的废除死刑的呼声,先生认为,我们既不能盲从,也不能漠视,而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并关注世界死刑发展的趋势。他认为。根据中国现实的国情、民情和罪情,决不能立即废除死刑。但是,必须坚决贯彻“坚持少杀,防止错杀。严禁乱杀”的死刑政策,尽可能减少死刑,并慎重地适用死刑。为此。他主张对适用死刑的范围和对象,要严格限制;对适用死刑的程序,要严格依法;在死刑的执行上。要重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运用。
(责任编辑 李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