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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为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在西方国家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成为支配其证据制度的根本性原则。它既遵循了人类认识的一般规律,又适应了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要使自由心证制度在我国走向理性化、规范化就必须制定相应的保障和制约措施,以期在赋予法官判断和运用证据的理性思维活动中以充分主观自由的同时,把证明的过程纳入规范文明的程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