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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问题,很多学者提出了种种解决办法。但基本上都是治标不治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冲突和维护法治的统一。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二者之间的冲突,而在于对二者之间法律效力的平行性规定。只有解决二者之间在效力上究竟孰高孰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冲突,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