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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典分则的宏观体例及编章增删,笔者此前已作评论,(1)本文专就各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具体条文提出修改建议。限于篇幅,本文不涉及纯粹文字性的意见。此外,关于合同编草案的修改,《法治研究》已刊发多篇专文。(2)与先前文献相同的建议,本文亦不赘述。一、物权编(一)关于第一分编物权通则1.第7条至第9条、第15条、第19条删除;另增加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实体法规范,例如登记的推定力、处分限制、权利顺位、顺位保留、顺位变更等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