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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确立了地役权的善意取得制度。除供役地人对供役地无处分权外,地役权善意取得的要件尚包括需役地人善意、地役权设立合同有效以及合理的价格。供役地登记在无权处分之供役地人名下的,可直接认定需役地人有善意;供役地未登记在无处分权之供役地人名下的,可以通过供役地人对供役地的占有、相关法律文书等来判断需役地人的善意。地役权设立登记或者交付不是善意取得的要件,地役权设立合同有效是地役权善意取得的唯一外在表象要件,善意取得之地役权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地役权不需要合理价格的"实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