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报应论与预防论关于刑法正当性的观点都有其片面性:报应论囿于既往的犯罪事实,未考虑刑法的功利因素;预防论只考虑到刑法的功利因素,未顾及刑法对既往犯罪的报应意义,实践中容易夸大刑法的作用,涉及无辜。因此,刑法的正当性应在于报应与预防的对立统一,只有树立这一思想,才能保证在刑法研究和实践中不出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