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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农”保险作为一种风险转移机制与农业、农村、农民密切相关,对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其本质上是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小额保险。而农村低收入群体保险需求受到压抑的重要原因在于供给缺乏效率。本文将基于小额保险视角,结合我国农村保险发展现状,试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三农”保险有效供给模式。
關键词:“三农”保险;供给模式;小额保险一、我国“三农”保险发展现状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是关系到亿万中国农民的重大问题。“三农”保险是一项风险转嫁、损失分摊的经济补偿制度,是稳定农村发展、促进农业发展、改进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三农”问题复杂,农业、农村、农民的风险具有其特殊性,传统商业保险公司难以适应需求,而政策性保险又令财政难以负担。近年来,在党中央及国务院高度重视下,“三农”保险有所发展。目前,我国保险业开办的“三农”保险主要有:针对种、养殖业发展的农业保险,针对农民财产的家财险、农机险等,针对农民人身的养老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截止到 2009 年,全国已经开办 160 多个“三农”保险险种。
然而,农村保险市场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仍存在着规模小,产品少,发展落后,无法满足“三农”需求,供求严重失衡的问题。面对这一现状,迫切需要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三农”保险有效供给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经济生活保障。
二、“三农”保险供求失衡状况分析
(一)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需求分析
我国广大农村是低收入群体的主要聚集地。传统观念认为,农民收入低,保费支付能力差,因此对保险需求有限。然而,保险需求不仅取决于保费支付能力,还受风险态度影响。由于总体上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较城市居民低低,经济基础薄弱,遭受同样的风险损失对于农村居民的打击更大。一般而言农村低收入群体多为风险厌恶者。同时,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面临的死亡风险、健康风险、养老风险及财产损失风险更具特殊性。所以农村居民对于保险具有内生需求。
此外,虽然现在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低,但是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都是在针对城市居民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费率较高,无法适应低收入群体的需求。如果真正按照他们的需求特点来设计产品,降低交易成本,那么广大农民也将付得起保费。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供给状况
现阶段,我国“三农”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一定程度导致了对该险种的有效需求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保险公司热衷于在城市发展业务,而忽视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市场。目前我国专业农险公司还只有安信、安华、阳光等少数几家,开展“三农”保险的市场主体太少,无法满足农村市场需求。
其次,由于农村地区人口具有分散性,保险公司在设立销售服务部,开拓市场的过程中,面临网点多则成本过大,网点少则市场开发不足的矛盾。
再者,现阶段保险机构推出的“三农”保险产品品种单一,大多合同繁琐、条款雷同,无法适应农民的个性化需求。
可见,农村保险市场的供求失衡,不仅是受到支付能力的制约,更是由于缺乏有效供给。为此,我们需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农村现状的“三农”保险有效供给模式,以提高供给效率。
三、“三农”保险的供给模式选择
(一)农村小额保险特点分析
“三农”保险在本质上时属于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小额保险,是对城乡低收人家庭或个人提供的保费低廉、缴费灵活的小额保险保障的商业保险服务。它是一种适合农村需求的金融扶贫手段,主要表现在:保险金额小,费率低,适合无力购买高额保险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投保和理赔的手续比较简便,农民办理业务方便;保障范围基本上属于社会保障或者社会救助范畴的补充,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小额保险也并不与保险公司追求的利益目标相矛盾,广阔的农场市场蕴含着无限的商机。通过创新合适的商业模式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小额保险,穷人也将为保险公司带来巨大潜在的和现实的利润。
(二)小额保险供给模式分析
农村小额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阶段,市场上已有的农村小额保险提供者主要有商业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以及合作保险组织、政府。为了提高这些主体的供给效率,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保险公司下移产品,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要。
既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小额保险提供机制。一方面要推动产品创新,提供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范围的保险产品,这样的产品比常规的产品更适合农村低收入群体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增加农村的营业网点,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险公司应科学制定“三农”保险用人机制,培育更多熟悉农村风险特点,愿意走基层,深入广大农民群众的专业保险人才。
2、互助保险组织以及合作保险组织提高能力,实现小额保险可持续发展
互助保险组织以及合作保险组织在提供小额保险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如覆盖面小、保障不充分、在保险章程方案的制定上存在技术缺陷等。因此,自助性质的合作组织需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是可以通过购买必要的精算专业服务设计合理的保单,收取充足的保费;二是类似的合作保险协会通过兼并或者联盟的形式吸引更多的客户以拓展各自的风险集合,分散风险;三是要争取投资机会,将积累的巨额资金投资于金融机构,实现保值目的。
3、积极发挥政府主导性作用
首先,作为市场管理者,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现有《保险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专门的“三农”保险管理部门,以规范农村保险市场。其次,作为政策性保险的提供者,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三农”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应的财政支出,积极服务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做到支农、惠农。(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朱俊生,李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三农”保险创新[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徐淑芳,彭华.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研究,[J].保险研究,2008,(10)
[3]王德超.我国“三农”保险发展研究及政策建议[J].法制与社会,2008(34): 290.
[4]徐淑芳,彭华.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研究[J].保险研究,2008(10).
[5]史建民,孟昭智.我国农业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3,(9).
關键词:“三农”保险;供给模式;小额保险一、我国“三农”保险发展现状
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即“三农”问题是关系到亿万中国农民的重大问题。“三农”保险是一项风险转嫁、损失分摊的经济补偿制度,是稳定农村发展、促进农业发展、改进农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保障,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由于我国城乡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三农”问题复杂,农业、农村、农民的风险具有其特殊性,传统商业保险公司难以适应需求,而政策性保险又令财政难以负担。近年来,在党中央及国务院高度重视下,“三农”保险有所发展。目前,我国保险业开办的“三农”保险主要有:针对种、养殖业发展的农业保险,针对农民财产的家财险、农机险等,针对农民人身的养老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等。截止到 2009 年,全国已经开办 160 多个“三农”保险险种。
然而,农村保险市场与城市保险市场相比,仍存在着规模小,产品少,发展落后,无法满足“三农”需求,供求严重失衡的问题。面对这一现状,迫切需要探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国情的“三农”保险有效供给模式,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好的经济生活保障。
二、“三农”保险供求失衡状况分析
(一)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需求分析
我国广大农村是低收入群体的主要聚集地。传统观念认为,农民收入低,保费支付能力差,因此对保险需求有限。然而,保险需求不仅取决于保费支付能力,还受风险态度影响。由于总体上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较城市居民低低,经济基础薄弱,遭受同样的风险损失对于农村居民的打击更大。一般而言农村低收入群体多为风险厌恶者。同时,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面临的死亡风险、健康风险、养老风险及财产损失风险更具特殊性。所以农村居民对于保险具有内生需求。
此外,虽然现在农民的保费支付能力低,但是这并不是一个绝对现象。主要原因在于目前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都是在针对城市居民的基础上开发出来的,费率较高,无法适应低收入群体的需求。如果真正按照他们的需求特点来设计产品,降低交易成本,那么广大农民也将付得起保费。
(二)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供给状况
现阶段,我国“三农”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一定程度导致了对该险种的有效需求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保险公司热衷于在城市发展业务,而忽视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保险市场。目前我国专业农险公司还只有安信、安华、阳光等少数几家,开展“三农”保险的市场主体太少,无法满足农村市场需求。
其次,由于农村地区人口具有分散性,保险公司在设立销售服务部,开拓市场的过程中,面临网点多则成本过大,网点少则市场开发不足的矛盾。
再者,现阶段保险机构推出的“三农”保险产品品种单一,大多合同繁琐、条款雷同,无法适应农民的个性化需求。
可见,农村保险市场的供求失衡,不仅是受到支付能力的制约,更是由于缺乏有效供给。为此,我们需要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农村现状的“三农”保险有效供给模式,以提高供给效率。
三、“三农”保险的供给模式选择
(一)农村小额保险特点分析
“三农”保险在本质上时属于向低收入群体提供的小额保险,是对城乡低收人家庭或个人提供的保费低廉、缴费灵活的小额保险保障的商业保险服务。它是一种适合农村需求的金融扶贫手段,主要表现在:保险金额小,费率低,适合无力购买高额保险的农村低收入群体;投保和理赔的手续比较简便,农民办理业务方便;保障范围基本上属于社会保障或者社会救助范畴的补充,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小额保险也并不与保险公司追求的利益目标相矛盾,广阔的农场市场蕴含着无限的商机。通过创新合适的商业模式向低收入家庭提供小额保险,穷人也将为保险公司带来巨大潜在的和现实的利润。
(二)小额保险供给模式分析
农村小额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阶段,市场上已有的农村小额保险提供者主要有商业保险公司、互助保险组织以及合作保险组织、政府。为了提高这些主体的供给效率,可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1、保险公司下移产品,满足低收入群体的需要。
既有的商业保险公司要建立完善小额保险提供机制。一方面要推动产品创新,提供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范围的保险产品,这样的产品比常规的产品更适合农村低收入群体的需求。另一方面要加强保险人才队伍建设,增加农村的营业网点,提高业务人员素质。保险公司应科学制定“三农”保险用人机制,培育更多熟悉农村风险特点,愿意走基层,深入广大农民群众的专业保险人才。
2、互助保险组织以及合作保险组织提高能力,实现小额保险可持续发展
互助保险组织以及合作保险组织在提供小额保险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如覆盖面小、保障不充分、在保险章程方案的制定上存在技术缺陷等。因此,自助性质的合作组织需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是可以通过购买必要的精算专业服务设计合理的保单,收取充足的保费;二是类似的合作保险协会通过兼并或者联盟的形式吸引更多的客户以拓展各自的风险集合,分散风险;三是要争取投资机会,将积累的巨额资金投资于金融机构,实现保值目的。
3、积极发挥政府主导性作用
首先,作为市场管理者,政府要进一步完善现有《保险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专门的“三农”保险管理部门,以规范农村保险市场。其次,作为政策性保险的提供者,各级政府要加大对“三农”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相应的财政支出,积极服务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做到支农、惠农。(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朱俊生,李树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与“三农”保险创新[M].北京: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8.
[2]徐淑芳,彭华.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研究,[J].保险研究,2008,(10)
[3]王德超.我国“三农”保险发展研究及政策建议[J].法制与社会,2008(34): 290.
[4]徐淑芳,彭华.小额保险经营模式研究[J].保险研究,2008(10).
[5]史建民,孟昭智.我国农业保险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