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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提出坚持和强化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国务院以及国资委、审计署等相继出台一系列文件指导和加强国有企业审计工作,对审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结合笔者所属国企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以及其他同行的经验来看,国企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完善内控体系、防范经营风险、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审计监督与财务监督作为两种不同的监督方式可发挥相互促进的协同效应。
审计检查频率较高,单位负担较重。内部审计一般包括年度审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部门任务较重,同一单位因不同审计目的经常安排多项审计,使被审单位负担加重。除了审计,还有巡视和巡察,以及国有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等。被审单位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在配合审计工作上,挤压了业务管理时间。
成本较高,成本效益原则把握不理想。国企内部审计,部分是内部审计部门实施,部分委托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增加了企业成本负担,内部审计人员、基层单位配合审计的人员时间和薪酬,成本也不低。
审计标准不统一,影响审计结论。审计人员个人职业判断对审计结论往往产生重要影响,同一审计事项,不同的审计人员根据个人职业判断和职业素养,对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理解和运用不一致,导致审计结果存在不唯一,对审计结论产生重要影响。
个别问题定性欠严谨,主观意识较强。有的审计事项,可以简单处理,也可能被扩大化,定性上存在宽泛和不严谨现象。比如有些问题确实是会计差错,或者只是不同行业不同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差异而产生不同会计处理,但审计人员则不一定能全面认同业务实质而存在定性片面的问题,在定性上比较主观。
审计介入时机不恰当,不能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由于人手有限、工作安排等种种原因,审计介入时间早晚不一。比如有些问题是前任领导人任职期间产生和延续的,但可能在任期内一直未做内部审计或者因种种原因未能充分披露,直到离任后甚至在其他的审计中暴露出来,未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同时还存在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
以反映问题为主,帮助整改解决问题较少。审计力求充分反映问题,但对于后续审计整改措施和建议考虑较少,不能调动多种力量来帮助整改问题。问题反映出来不是审计工作的结束,而应该是审计的开始,否则只是简单反映问题,有针对性太强的嫌疑,反而激化矛盾,不能从实质上去解决问题。重反映,轻整改,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够重视的情况必须改变。
与被审单位沟通不到位,对被审单位意见采纳度较低。审计部门与被审单位沟通不充分,对被审单位所提的解释和意见将信将疑,不愿意采纳采信,导致很多问题的提法并不能令被审单位信服,直到出具报告后仍然是各执一词。
叠加反映问题,责任划分不清晰。主次不分、重点不突出。虽然各项审计目的和侧重点有不同,但不同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存在诸多相似与重合部分,各审计报告相互借鉴,从而使得内容重复,相同问题反复反映,弱化了审计工作应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审计资源形成浪费。审计报告对各类问题一一罗列,把一些影响不大或者技术性的、可以即知即改的问题以相等笔墨描述,某些审计看起来像会计基础工作检查,重点问题没突出,没有体现抓重抓主的原则,不利于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
审计工作要求对之前的问题进行再审计,导致将前面的问题叠加报告,一方面说明整改力度不够,有些老问题依然存在,另一方面说明审计没有考虑好范围和目的,出现了反映问题越多越好的审计导向偏离,从而产生新的矛盾,责任划分不清,被审单位和个人意见甚大。
同一事项拆分报告,审计流于形式化。从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分开反映,从形式上体现出多个问题,有些具体的多个问题属于同一类问题而缺乏概括,有些是同一件事从不同角度分开来描述,有的是一个问题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不同方面,但其性质是一样的。参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出于精简报告节约管理时间的角度,同类问题可以归并反映,并非所有的加重反映都有其意义。
分析认识角度单一,不利于从源头杜绝问题。如果只站在审计一方来看问题,不考虑业务发展实际,就有可能把问题看得过于严重,从而影响业务裹足不前。不能从根本上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利于从源头上杜绝问题。
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职业经理人的审计管理不明确。随着国企改革的步伐加快,国有企业所属分公司出现更多混合所有制企业,但对于合资企业的内部审计,尤其是对于非国企职工身份职业经理人进行审计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出台既符合国企的管理要求,又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审计规范,这是一个需要直面解决的管理命题,否则存在国企内部审计进驻合资公司合理性的问题。
内部审计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设计方面的,有审计职业特点以及审计人员个人认识方面的,也有被审计单位配合度等方面的因素。
审计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对审计频率、规模、范围等规定不够明确,审计事项的列报、责任划分等仍有待于具体化。
审计部门和人员问题。不论是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为规避审计风险、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全独立执业,而是根据其他审计结果来做审计报告。在审计工作上应该有容错机制,认同审计的局限性,允许存在未审计到没被发现的情况,不必追求大而全地反映。
内部审计工作导向存在误区。由于对审计成果、个人业绩要求等原因,参与审计的人员都有任务,尽管有些问题比较牵强,甚至审计部门内部也存在分歧,但仍然尽可能地反映,不注重参考被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在沟通反馈上存在不足。由于人员变动、业务素质等原因,被审单位个别人员不能准确反馈关键审计信息,对审计工作存在误导,或因为对审计人员的询问理解不到位,反馈的信息出现偏差,审计人员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等未能多方充分核实相关情况。
审计工作独立性受到干扰。由于被审相关方分别处于不同状态,存在着与审计结果直接相关者,还有与历史结果不直接相关者,对审计工作有完全不同的诉求。尽管诉求不一定合理,但或多或少会影响甚至干预到审计工作,在各方力量的影响下部分失去独立、客观、公正性。
审计署发布11号令后,国有企业高度重视审计工作,采取了系列措施,有的成立了内部审计委员会,有的修订了部分审计制度。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更好地发挥审计作用,使审计工作监督、服务于企业,特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内审制度,规范化、规律化地开展审计工作。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和国企发展需要,进一步梳理相关审计制度,完善细化各项审计规则和标准,在审计频次、范围、报告格式、责任划分等事项上明确规定。合理做好审计计划,使得审计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有规律地开展。
整合力量,发挥协同效应,减轻审计工作负担。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适度整合内部纪检监察和审计力量,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审计结果的效力,通过多种力量强化审计整改,同时整合安排审计检查工作,保证合理频次,避免重复,做到高质量审计,争取更多的时间来帮助被审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以内部审计为主,充分体现内部审计价值。国有企业号召树立“居家过日子”理念,建议主要依靠内部审计适度减少外部审计,既能熟悉内部规定按照国有企业要求从内部人的角度进行审计,也能节约费用,充分体现内部审计的价值。
统筹规划,适度提前介入。审计工作适度提前介入,可以将问题发现在萌芽状态,在最容易解决的阶段,以最小成本解决问题。审计工作应该适度提前介入,做好对业务过程的审计,但也要避免让审计参与决策以及过度提前介入的倾向,从而造成审计部门自己审自己的问题。
用好审计结果,加强整改。为了做好审计后的整改工作,审计部门要合理提出操作性较强的整改意见或整改标准,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将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审计部门应与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签署整改责任书,明确责任和要求,没达到整改要求的强制考核,要授予审计部门一定的考核权。
建议审计部门将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告知,形成材料供单位内部学习,达到提前預警、避免无意识、非主观性出现问题的目的。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面面观
审计检查频率较高,单位负担较重。内部审计一般包括年度审计、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部门任务较重,同一单位因不同审计目的经常安排多项审计,使被审单位负担加重。除了审计,还有巡视和巡察,以及国有企业内部的纪检监察等。被审单位花费大量时间精力在配合审计工作上,挤压了业务管理时间。
成本较高,成本效益原则把握不理想。国企内部审计,部分是内部审计部门实施,部分委托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增加了企业成本负担,内部审计人员、基层单位配合审计的人员时间和薪酬,成本也不低。
审计标准不统一,影响审计结论。审计人员个人职业判断对审计结论往往产生重要影响,同一审计事项,不同的审计人员根据个人职业判断和职业素养,对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审计标准理解和运用不一致,导致审计结果存在不唯一,对审计结论产生重要影响。
个别问题定性欠严谨,主观意识较强。有的审计事项,可以简单处理,也可能被扩大化,定性上存在宽泛和不严谨现象。比如有些问题确实是会计差错,或者只是不同行业不同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差异而产生不同会计处理,但审计人员则不一定能全面认同业务实质而存在定性片面的问题,在定性上比较主观。
审计介入时机不恰当,不能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由于人手有限、工作安排等种种原因,审计介入时间早晚不一。比如有些问题是前任领导人任职期间产生和延续的,但可能在任期内一直未做内部审计或者因种种原因未能充分披露,直到离任后甚至在其他的审计中暴露出来,未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同时还存在责任划分不清的问题。
以反映问题为主,帮助整改解决问题较少。审计力求充分反映问题,但对于后续审计整改措施和建议考虑较少,不能调动多种力量来帮助整改问题。问题反映出来不是审计工作的结束,而应该是审计的开始,否则只是简单反映问题,有针对性太强的嫌疑,反而激化矛盾,不能从实质上去解决问题。重反映,轻整改,特别是主要负责人不够重视的情况必须改变。
与被审单位沟通不到位,对被审单位意见采纳度较低。审计部门与被审单位沟通不充分,对被审单位所提的解释和意见将信将疑,不愿意采纳采信,导致很多问题的提法并不能令被审单位信服,直到出具报告后仍然是各执一词。
叠加反映问题,责任划分不清晰。主次不分、重点不突出。虽然各项审计目的和侧重点有不同,但不同审计报告反映的内容存在诸多相似与重合部分,各审计报告相互借鉴,从而使得内容重复,相同问题反复反映,弱化了审计工作应发挥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对审计资源形成浪费。审计报告对各类问题一一罗列,把一些影响不大或者技术性的、可以即知即改的问题以相等笔墨描述,某些审计看起来像会计基础工作检查,重点问题没突出,没有体现抓重抓主的原则,不利于集中精力解决主要矛盾。
审计工作要求对之前的问题进行再审计,导致将前面的问题叠加报告,一方面说明整改力度不够,有些老问题依然存在,另一方面说明审计没有考虑好范围和目的,出现了反映问题越多越好的审计导向偏离,从而产生新的矛盾,责任划分不清,被审单位和个人意见甚大。
同一事项拆分报告,审计流于形式化。从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分开反映,从形式上体现出多个问题,有些具体的多个问题属于同一类问题而缺乏概括,有些是同一件事从不同角度分开来描述,有的是一个问题的不同表现形式或者不同方面,但其性质是一样的。参照“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出于精简报告节约管理时间的角度,同类问题可以归并反映,并非所有的加重反映都有其意义。
分析认识角度单一,不利于从源头杜绝问题。如果只站在审计一方来看问题,不考虑业务发展实际,就有可能把问题看得过于严重,从而影响业务裹足不前。不能从根本上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不利于从源头上杜绝问题。
对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职业经理人的审计管理不明确。随着国企改革的步伐加快,国有企业所属分公司出现更多混合所有制企业,但对于合资企业的内部审计,尤其是对于非国企职工身份职业经理人进行审计的相关规定没有明确。出台既符合国企的管理要求,又符合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审计规范,这是一个需要直面解决的管理命题,否则存在国企内部审计进驻合资公司合理性的问题。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内部审计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制度设计方面的,有审计职业特点以及审计人员个人认识方面的,也有被审计单位配合度等方面的因素。
审计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对审计频率、规模、范围等规定不够明确,审计事项的列报、责任划分等仍有待于具体化。
审计部门和人员问题。不论是内部审计还是外部审计,为规避审计风险、责任,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全独立执业,而是根据其他审计结果来做审计报告。在审计工作上应该有容错机制,认同审计的局限性,允许存在未审计到没被发现的情况,不必追求大而全地反映。
内部审计工作导向存在误区。由于对审计成果、个人业绩要求等原因,参与审计的人员都有任务,尽管有些问题比较牵强,甚至审计部门内部也存在分歧,但仍然尽可能地反映,不注重参考被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在沟通反馈上存在不足。由于人员变动、业务素质等原因,被审单位个别人员不能准确反馈关键审计信息,对审计工作存在误导,或因为对审计人员的询问理解不到位,反馈的信息出现偏差,审计人员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等未能多方充分核实相关情况。
审计工作独立性受到干扰。由于被审相关方分别处于不同状态,存在着与审计结果直接相关者,还有与历史结果不直接相关者,对审计工作有完全不同的诉求。尽管诉求不一定合理,但或多或少会影响甚至干预到审计工作,在各方力量的影响下部分失去独立、客观、公正性。
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
审计署发布11号令后,国有企业高度重视审计工作,采取了系列措施,有的成立了内部审计委员会,有的修订了部分审计制度。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更好地发挥审计作用,使审计工作监督、服务于企业,特提出以下建议。
完善内审制度,规范化、规律化地开展审计工作。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和国企发展需要,进一步梳理相关审计制度,完善细化各项审计规则和标准,在审计频次、范围、报告格式、责任划分等事项上明确规定。合理做好审计计划,使得审计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上有规律地开展。
整合力量,发挥协同效应,减轻审计工作负担。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适度整合内部纪检监察和审计力量,充分发挥协同效应,增强审计结果的效力,通过多种力量强化审计整改,同时整合安排审计检查工作,保证合理频次,避免重复,做到高质量审计,争取更多的时间来帮助被审单位落实整改工作。
以内部审计为主,充分体现内部审计价值。国有企业号召树立“居家过日子”理念,建议主要依靠内部审计适度减少外部审计,既能熟悉内部规定按照国有企业要求从内部人的角度进行审计,也能节约费用,充分体现内部审计的价值。
统筹规划,适度提前介入。审计工作适度提前介入,可以将问题发现在萌芽状态,在最容易解决的阶段,以最小成本解决问题。审计工作应该适度提前介入,做好对业务过程的审计,但也要避免让审计参与决策以及过度提前介入的倾向,从而造成审计部门自己审自己的问题。
用好审计结果,加强整改。为了做好审计后的整改工作,审计部门要合理提出操作性较强的整改意见或整改标准,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将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审计部门应与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签署整改责任书,明确责任和要求,没达到整改要求的强制考核,要授予审计部门一定的考核权。
建议审计部门将审计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告知,形成材料供单位内部学习,达到提前預警、避免无意识、非主观性出现问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