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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也日趋完善,按照民法一般侵权理论来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并在立法中确定了全面赔偿、法定赔偿、法庭酌定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赔偿原则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为准确的说应该是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因为在法律当中还存在着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制度。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由此可知,违法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积极地也可以是消极的。
2.损害的事实。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就是损害,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要根据损害的情况来确定。所以确定损害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有其独特的特征:(1)损害对象为权利人的智慧成果,以及附着于其上的人身权利;(2)知识产权损害的表现也十分特殊,主要为可得利益的损害;(3)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市场合法垄断权,损害表现形式是侵权载体进入市場。根据以上的这些特征,可以判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有直接的财产损失,也有间接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著作权而言,如果行为人侵害了权利人人身权利,还会对权利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3.因果关系。知识产权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能引起损害后果产生的关系。目前学界主要存在着两种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一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前者是指损害行为要与损害结果存在必然的联系,一切偶然的因素都被排除在外。后者是指所有造成损害结果的相当条件都可以成为原因。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必然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时的两种形式。说到主观过错就不得不说归责原则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上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侵权。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的新问题,部分学者主张归责原则的二元论,即主要适用过错原则,再辅以其他的规则原则。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是指要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全部的赔偿。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损害的特征,全面赔偿数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被侵害的智力成果还要考虑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即对其精神损害也要赔偿。民法涉及很多的赔偿责任,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所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也要依据民法最基本的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正是填平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全面赔偿原则一方面能够使被侵权人获得足额的补偿,另一方面也能够预防其获得不应得的利益,无疑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
2.法定赔偿原则。法定赔偿是指由知识产权法直接加以规定应当赔偿权利人的具体数额的一种方法即在不能清楚的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时,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直接确定一个具体的数额。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像不是实物,所以特别容易侵权而且取证十分困难,就会造成权利人所受损害没无法找到可以参考的标准,从而就无法计算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所以确定法定赔偿的原则十分必要。另外,法定赔偿是否要具有惩罚性呢?本人不同意法定赔偿吸收惩罚性的功能,因为知识产权依然是民法中的一项内容,民法所追求的是填平原则。
3.法庭酌定赔偿原则。所谓法庭酌定赔偿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需要根据相关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考虑。依照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法官从事实践所积累的经验 ,利用其本身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确定一个具体赔偿数额,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为了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十分必要让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精神损害限制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侵权人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侵害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造成权利人精神利益受损时,权利人可依据法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适用上有一定的限制。如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除了作者,其他的人是不能因侵害著作权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在适的顺序上也有限制,只有在非财产责任形式不能达到保护著作权人的精神权益的效果时才能适用。
参考文献:
[1]张广良:《知识产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4年.
[2]郑芊:《浅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知识经济,2009年第7期.
[3]周晖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知识产权,2007年.
[4]张玉敏:《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
[5]胡达川:《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7月4日.
[6]杜东安:《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149页.
作者简介:刘宝元(1992.07—)男。民族:汉。内蒙古巴彦淖尔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赔偿原则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为准确的说应该是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因为在法律当中还存在着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制度。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由此可知,违法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积极地也可以是消极的。
2.损害的事实。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就是损害,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要根据损害的情况来确定。所以确定损害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侵害知识产权的损害有其独特的特征:(1)损害对象为权利人的智慧成果,以及附着于其上的人身权利;(2)知识产权损害的表现也十分特殊,主要为可得利益的损害;(3)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市场合法垄断权,损害表现形式是侵权载体进入市場。根据以上的这些特征,可以判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害有直接的财产损失,也有间接可得利益的损失。对于著作权而言,如果行为人侵害了权利人人身权利,还会对权利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
3.因果关系。知识产权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能引起损害后果产生的关系。目前学界主要存在着两种关于因果关系的学说,一是必然因果关系说;一是相当因果关系说。前者是指损害行为要与损害结果存在必然的联系,一切偶然的因素都被排除在外。后者是指所有造成损害结果的相当条件都可以成为原因。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采用的必然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时的两种形式。说到主观过错就不得不说归责原则的问题。目前我国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上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只有在过错的情况下,其行为才构成侵权。针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现的新问题,部分学者主张归责原则的二元论,即主要适用过错原则,再辅以其他的规则原则。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1.全面赔偿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是是指要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全部的赔偿。正如前文所提到的损害的特征,全面赔偿数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被侵害的智力成果还要考虑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即对其精神损害也要赔偿。民法涉及很多的赔偿责任,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只不过是其中的一种,所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如何确定也要依据民法最基本的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正是填平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体现。全面赔偿原则一方面能够使被侵权人获得足额的补偿,另一方面也能够预防其获得不应得的利益,无疑可以作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首要原则。
2.法定赔偿原则。法定赔偿是指由知识产权法直接加以规定应当赔偿权利人的具体数额的一种方法即在不能清楚的查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的非法获利时,由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直接确定一个具体的数额。知识产权保护的对像不是实物,所以特别容易侵权而且取证十分困难,就会造成权利人所受损害没无法找到可以参考的标准,从而就无法计算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所以确定法定赔偿的原则十分必要。另外,法定赔偿是否要具有惩罚性呢?本人不同意法定赔偿吸收惩罚性的功能,因为知识产权依然是民法中的一项内容,民法所追求的是填平原则。
3.法庭酌定赔偿原则。所谓法庭酌定赔偿是要求法官确定赔偿数额需要根据相关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进行考虑。依照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根据法官从事实践所积累的经验 ,利用其本身拥有的自由裁量权确定一个具体赔偿数额,从而达到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利益。为了有效的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十分必要让法官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中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精神损害限制赔偿原则。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侵权人侵害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侵害其所拥有的人身权利,造成权利人精神利益受损时,权利人可依据法律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是适用上有一定的限制。如著作权精神损害赔偿只在于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除了作者,其他的人是不能因侵害著作权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在适的顺序上也有限制,只有在非财产责任形式不能达到保护著作权人的精神权益的效果时才能适用。
参考文献:
[1]张广良:《知识产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4年.
[2]郑芊:《浅析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知识经济,2009年第7期.
[3]周晖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知识产权,2007年.
[4]张玉敏:《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法学论坛,2003年第3期.
[5]胡达川:《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7月4日.
[6]杜东安:《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第149页.
作者简介:刘宝元(1992.07—)男。民族:汉。内蒙古巴彦淖尔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民商法学专业。研究方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