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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举一例,澳大利亚到会代表提出希望能在检验证书上注明按IWTO(E)-12标准[IWTO(E)标准为正在检查中的试验方法,不算IWTO正式的试验方法标准]测试原毛长度和强力的检验结果。但分委员会认为该试验方法尚未经国际试验室的例行试验,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升为IWTO试验方法。原毛长度/强力仪系澳大利亚研制成功的仪器,由传送带输送毛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