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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轻罪的定罪是英美法系诉因制度中法院不能直接变更指控罪名这一原则的例外;它的适用具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它必须属于包含关系,并且必须满足一定的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在整体上它是一项利大于弊的制度,它有利于实现实体正义,同时在指控成立与不成立两种选择外,赋予了陪审团第三种选择而有利于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