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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财政部官网连发四期通报,通报安徽、宁波、云南、广西等地违法违规举债问责情况,问题类型包括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举债、财政局与城投签订回购协议以建设-移交(BT)方式举债、地方人大政府违法担保承诺通过信托方式举债、将公益性资产注入融资平台通过融资租赁举债等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报中,地方人大领导也首次被问责,开创先例。地方人大是当地最高权力机关,之前其违法违规出具有关决议似乎无法处理。从地方人大领导首次被问责,到地方政府领导无一脱责,财政部整饬地方政府举债秩序的决心可见一斑,在防范和化解政治风险上自觉担当责任、主动有所作为,不让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简单问题发展为复杂问题、局部问题升级为全局性问题。
众所周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放在首位,而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则是打赢这一仗的重要内容。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13.48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余额29.95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GDP初步核算数82.71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2%,比上年(36.7%)下降0.5个百分点,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地方政府債务的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5%,低于国际通行的100%—120%的警戒线。可以看出,与世界上主要国家对比,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此外,我国经济总量和地方财政收入今后仍将继续保持一定速度的增长,也有助于更好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虽然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我国一些地方在法定限额之外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形成的隐性债务规模难以估计,因而风险较大。从去年至今,封堵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的文件接连下发。这一系列规定基本都是紧紧围绕一个大目标: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积极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地方存有侥幸心理。究其原因,也暴露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走高负债投资保增长的老路,过度举债谋“政绩”,无序举债搞建设;一些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建设项目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和超越历史阶段,只考虑借钱花钱,不考虑还钱,债务不断累积;一些地方和部门审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把关不严,没有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还款能力,还有些项目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建设资金来源;一些金融机构行为失范,存在财政兜底幻觉,放松风险管控要求,违规提供融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问责不严格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真正解决,继续放任地方政府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保增长的老路,发展到一定程度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影响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
种种举措表明,严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当前中央部署的“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既要开好“前门”,稳步推进政府债券管理改革,强化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又要严堵“后门”,守住国家法律“红线”,坚守财政可持续发展底线,硬化预算约束,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
无论是开好“前门”,还是严堵“后门”,关键是要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顶风违纪的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当然,从长期来看,要深化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金融改革,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推进政府债务立法,强化法律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报中,地方人大领导也首次被问责,开创先例。地方人大是当地最高权力机关,之前其违法违规出具有关决议似乎无法处理。从地方人大领导首次被问责,到地方政府领导无一脱责,财政部整饬地方政府举债秩序的决心可见一斑,在防范和化解政治风险上自觉担当责任、主动有所作为,不让小问题演变为大问题、简单问题发展为复杂问题、局部问题升级为全局性问题。
众所周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三大攻坚战中,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放在首位,而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则是打赢这一仗的重要内容。公开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13.48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6.47万亿元,两项合计,我国政府债务余额29.95万亿元。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GDP初步核算数82.71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的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2%,比上年(36.7%)下降0.5个百分点,低于欧盟60%的警戒线,也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地方政府債务的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5%,低于国际通行的100%—120%的警戒线。可以看出,与世界上主要国家对比,我国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此外,我国经济总量和地方财政收入今后仍将继续保持一定速度的增长,也有助于更好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虽然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我国一些地方在法定限额之外通过融资平台公司、PPP、政府投资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形成的隐性债务规模难以估计,因而风险较大。从去年至今,封堵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的文件接连下发。这一系列规定基本都是紧紧围绕一个大目标: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积极化解存量隐性债务。
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地方存有侥幸心理。究其原因,也暴露出当前经济发展中的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走高负债投资保增长的老路,过度举债谋“政绩”,无序举债搞建设;一些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建设项目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和超越历史阶段,只考虑借钱花钱,不考虑还钱,债务不断累积;一些地方和部门审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把关不严,没有充分考虑地方政府还款能力,还有些项目单位未按要求落实建设资金来源;一些金融机构行为失范,存在财政兜底幻觉,放松风险管控要求,违规提供融资;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问责不严格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真正解决,继续放任地方政府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保增长的老路,发展到一定程度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我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转变,影响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
种种举措表明,严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当前中央部署的“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一项重要任务。如何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既要开好“前门”,稳步推进政府债券管理改革,强化政府债券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补齐民生领域短板;又要严堵“后门”,守住国家法律“红线”,坚守财政可持续发展底线,硬化预算约束,坚决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行为。
无论是开好“前门”,还是严堵“后门”,关键是要健全监督问责机制,对顶风违纪的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终身问责、倒查责任,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当然,从长期来看,要深化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金融改革,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推进政府债务立法,强化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