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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实务上,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时多采用抽象指定方式,即身份指定方式。一旦被保险人与受益人身份关系发生变化,如何确定受益人,司法裁判与学术界分歧颇大。依保险法与民法之法理解释,受益人确定应尊重被保险人真意,其路径应为对抽象指定方式这一意思表示行为本身进行解释。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受益人应该为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具有与之相关身份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