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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举报初查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人民群众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作斗争的一项重要工作。它通过受理、查办群众对犯罪行为的举报,依法追究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当前,初查工作已成为反腐败斗争的一把“利剑”,其作用日趋明显。然而随着工作的深入,初查工作出现了认识上的偏差和工作上的弊端,影响了自身职能和反贪斗争整体作战功能的发挥,必须予以高度注意。本文拟就如何做好初查工作作些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举报;初查;方法
一、举报初查的概念
所谓初查,又称立案前的审查,是刑事诉讼的准备阶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门活动。初查部门是指检察机关所属的业务部门,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在立案侦查前进行初步调查活动的部门。这里所说的业务部门,不仅包括举报中心,而且还包括侦查等业务部门。因为自侦部门在受理举报部门移送的举报线索后,在立案侦查前也要做一些细致的调查工作,以弥补举报部门取证的不足,以便为立案侦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举报初查的必要性
(一)及时开展举报线索初查工作是取信于民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新旧体制之间的矛盾不断出现,不仅犯罪的数量激增,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惊人,而且犯罪的复杂性、隐蔽性、贪婪性等特点也越发显得突出。面对纷繁复杂的犯罪形式和众多的举报线索,仅靠单一的自侦部门办理,就显得力不从心。如果不能及时初查举报线索,就不能及时答复举报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那些有正义感的人民群众,使他们对检察机关丧失信心。因此举报中心适时开展举报初查,是减少举报线索积压、取信于民的需要。
(二)举报中心开展初查工作是为反贪大局服务的需要。举报初查工作既是举报检察工作的中心环节,又是连接举报中心和反贪工作的重要桥梁。举报初查是消化举报线索,减少线索积压的有效手段,即经举报中心初查无成案可能的线索自行处理,将存在犯罪可能的线索移送自侦部门,这样相对缓解了自侦部门工作压力,减少了工作的盲目性,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查办大要案。实践证明,举报中心开展初查是对自侦部门最直接和最有益的服务。
三、开展举报初查工作的方法
(一)要把握举报初查案件的尺度。对于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负责初查的部门初查到什么程度为止呢?各地检察机关做法有所不同。有的达到立案标准为止,有的达到自行立案为止,有的立案后直接移送起诉部门。对上述初查程序应遵循什么标准,初查到何时移送为好?笔者认为,接到举报线索后,制定初查提纲,经过调查,认为犯罪线索清楚,成案性较大,基本或可能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应及时移交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其意义在于:1.便于控申初查人员集中精力初查举报线索,为反贪部门提供更多更好的案源。2.有利于及时消化举报线索,尽快向群众反馈查处结果,取信于民。3.体现了控申部门初查的原则和目的。控申部门通过对线索不清、性质不明的举报线索的初查,一方面缓解了单靠侦查部门承担全部初查任务的压力,另一方面为侦查部门提供了直接有效的前期服务,减少了重复劳动,以集中精力查办大要案。因此控申部门初查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于立案侦查,为自侦部门输送更多的高质量的案件线索。
(二)把握初查案件的范围。对于控申部门来说,初查工作是有条件限制的初查。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了明确的划分和规定:“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或者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由控申部门初查。”笔者认为,控申初查是为自侦部门立案的前期服务,它主要是通过调查发现和提供更具体的犯罪线索,从而形成举报、初查、侦查、反馈一条龙的机制,从而有效调动控申和自侦两个部门在不同阶段上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避免了职责不清、初查越位的情况。
(三)控申部门要着眼大局,主动搞好与自侦部门的配合和工作衔接。实践证明,加强与自侦部门的分工合作和工作衔接,是取得反贪斗争成果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在初查的各个阶段上要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是初查与侦查工作的衔接。要正确理解控申初查工作的任务和目的,经过初查,理清了犯罪线索,其中有的达到“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就应当及时移送自侦部门侦查。至于查清犯罪事实固定必要的证据是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解决的事情,而不能要求所有的初查案件都是“成型的”或达到立案标准的。
二是特殊情况下工作衔接。如:在初查中,由于举报人重复举报,使原线索进一步明朗化,其成案的可能性较为明显。在此情况下,应及时移送自侦部门查处。再如:在初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毁证、逃跑、自杀等情况的,应果断提请自侦部门介入,采取强制措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三是查办大要案的工作衔接。通常情况下,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一有风吹草动就会打草惊蛇,丧失良机,控申部门初查工作要从大局着眼,选择和把握最佳时机,及时与自侦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请求自侦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形成合力,发挥“两个拳头”打击犯罪的优势。
四是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着想,做好协调答复工作。在初查工作中,我们要把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有机统一起来。在执法时注意政策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善于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学会运用党的政策,从有利于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去初查案件。在初查过程中,既要体现政策,又不失法律的严肃性,从大局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以达到最佳效果为目的。这就要求检察干警必须做到:提高自身素质,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为群众办实事;在初查中首先要与党委或上级主管单位取得联系,得到支持或与单位主管部门协调,做好各方面工作,以免给企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进一步做好文明接待,协调答复工作,以热情的服务、高效快捷的工作来取信于民,为促进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作出贡献;对于署名举报的案件线索,还要认真做好上门答复息诉工作,避免或减少重复访的发生。
[作者简介]王丽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关键词]举报;初查;方法
一、举报初查的概念
所谓初查,又称立案前的审查,是刑事诉讼的准备阶段,也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门活动。初查部门是指检察机关所属的业务部门,对属于本院管辖的举报线索,在立案侦查前进行初步调查活动的部门。这里所说的业务部门,不仅包括举报中心,而且还包括侦查等业务部门。因为自侦部门在受理举报部门移送的举报线索后,在立案侦查前也要做一些细致的调查工作,以弥补举报部门取证的不足,以便为立案侦查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举报初查的必要性
(一)及时开展举报线索初查工作是取信于民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新旧体制之间的矛盾不断出现,不仅犯罪的数量激增,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惊人,而且犯罪的复杂性、隐蔽性、贪婪性等特点也越发显得突出。面对纷繁复杂的犯罪形式和众多的举报线索,仅靠单一的自侦部门办理,就显得力不从心。如果不能及时初查举报线索,就不能及时答复举报人,这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那些有正义感的人民群众,使他们对检察机关丧失信心。因此举报中心适时开展举报初查,是减少举报线索积压、取信于民的需要。
(二)举报中心开展初查工作是为反贪大局服务的需要。举报初查工作既是举报检察工作的中心环节,又是连接举报中心和反贪工作的重要桥梁。举报初查是消化举报线索,减少线索积压的有效手段,即经举报中心初查无成案可能的线索自行处理,将存在犯罪可能的线索移送自侦部门,这样相对缓解了自侦部门工作压力,减少了工作的盲目性,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查办大要案。实践证明,举报中心开展初查是对自侦部门最直接和最有益的服务。
三、开展举报初查工作的方法
(一)要把握举报初查案件的尺度。对于涉嫌犯罪的举报线索,负责初查的部门初查到什么程度为止呢?各地检察机关做法有所不同。有的达到立案标准为止,有的达到自行立案为止,有的立案后直接移送起诉部门。对上述初查程序应遵循什么标准,初查到何时移送为好?笔者认为,接到举报线索后,制定初查提纲,经过调查,认为犯罪线索清楚,成案性较大,基本或可能达到立案标准的情况,应及时移交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其意义在于:1.便于控申初查人员集中精力初查举报线索,为反贪部门提供更多更好的案源。2.有利于及时消化举报线索,尽快向群众反馈查处结果,取信于民。3.体现了控申部门初查的原则和目的。控申部门通过对线索不清、性质不明的举报线索的初查,一方面缓解了单靠侦查部门承担全部初查任务的压力,另一方面为侦查部门提供了直接有效的前期服务,减少了重复劳动,以集中精力查办大要案。因此控申部门初查的目的,是更好地服务于立案侦查,为自侦部门输送更多的高质量的案件线索。
(二)把握初查案件的范围。对于控申部门来说,初查工作是有条件限制的初查。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了明确的划分和规定:“举报材料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必须及时办理或者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和检察长交办的,由控申部门初查。”笔者认为,控申初查是为自侦部门立案的前期服务,它主要是通过调查发现和提供更具体的犯罪线索,从而形成举报、初查、侦查、反馈一条龙的机制,从而有效调动控申和自侦两个部门在不同阶段上的工作积极性,发挥整体作战的优势,避免了职责不清、初查越位的情况。
(三)控申部门要着眼大局,主动搞好与自侦部门的配合和工作衔接。实践证明,加强与自侦部门的分工合作和工作衔接,是取得反贪斗争成果的重要一环。笔者认为,在初查的各个阶段上要做好以下衔接工作:
一是初查与侦查工作的衔接。要正确理解控申初查工作的任务和目的,经过初查,理清了犯罪线索,其中有的达到“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就应当及时移送自侦部门侦查。至于查清犯罪事实固定必要的证据是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解决的事情,而不能要求所有的初查案件都是“成型的”或达到立案标准的。
二是特殊情况下工作衔接。如:在初查中,由于举报人重复举报,使原线索进一步明朗化,其成案的可能性较为明显。在此情况下,应及时移送自侦部门查处。再如:在初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毁证、逃跑、自杀等情况的,应果断提请自侦部门介入,采取强制措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三是查办大要案的工作衔接。通常情况下,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一有风吹草动就会打草惊蛇,丧失良机,控申部门初查工作要从大局着眼,选择和把握最佳时机,及时与自侦部门沟通情况,必要时请求自侦部门派员提前介入,形成合力,发挥“两个拳头”打击犯罪的优势。
四是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着想,做好协调答复工作。在初查工作中,我们要把执行政策与执行法律有机统一起来。在执法时注意政策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善于从实际出发,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学会运用党的政策,从有利于保护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去初查案件。在初查过程中,既要体现政策,又不失法律的严肃性,从大局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以达到最佳效果为目的。这就要求检察干警必须做到:提高自身素质,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为群众办实事;在初查中首先要与党委或上级主管单位取得联系,得到支持或与单位主管部门协调,做好各方面工作,以免给企业发展带来不良影响;进一步做好文明接待,协调答复工作,以热情的服务、高效快捷的工作来取信于民,为促进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作出贡献;对于署名举报的案件线索,还要认真做好上门答复息诉工作,避免或减少重复访的发生。
[作者简介]王丽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