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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就公司决议瑕疵采用“二分法”的处理方式:以“决议无效”评价决议内容违法情形,以“决议可撤销”应对程序瑕疵及内容违反章程。在这一框架中,公司决议上表决人签名被仿冒的情形难以获得适当的法律评价与处置,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思路也难以统一。从决议的法律性质来看,决议签名被仿冒的情形应被定性为“严重程序瑕疵”.由于该瑕疵违背了决议的正当程序要求进而损害了决议的正当性,故该瑕疵决议不能获得法律肯定,只能以“决议无效”为其评价后果。我国现行的“瑕疵决议效力评价体系”就决议瑕疵类型与法律评价后果之间的对应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