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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的配置要以司法规律为圭臬,以权力制约、程序实体相统一等原则为指导,从具体制度上适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针对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设置了一系列的监督制约机制,以期能收到制衡之效。但这些制衡措施在实效性方面存在缺陷,有的也存在理论合理性方面的瑕疵。因此,需要在调整指导理念的基础上,对我国不起诉制约机制进行重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监视”和“督正”的统一。在现行法中,检察院应当和可以采用纠正违法意见和其他法定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督正”。新时期广大群众对司法机关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