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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的反复进行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而且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导致司法鉴定反复进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原因是法律、法规中对重新鉴定启动标准的规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重新鉴定启动标准应当是鉴定结论的采纳标准.只有原鉴定结论不能被采纳,即鉴定结论没有满足相关性、合法性和可靠性,才有必要重新启动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