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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事检察证据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给法院的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及申诉时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个审查,并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确认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的过程,这是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文章就民事检察证据审查的特点、要求、方法等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民可检察证据;审查;运用
一、民事检察证据审查的特点
(一)以书面审查为主
民事检察审判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民事案件证据审查主要以书面方式审查,范围上重点审查原审案卷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上审查法院在当事人的参与下,证据出示和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这一法定过程,从而确定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查证属实。
(二)以有限调查核实作补充
民事检察证据审查中的部分证据来自申诉人直接提供,主要有三类:一是反映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二是反映案件事实的新证据;三是因客观原因,申诉人无法取得,申诉人申请法院调查,法院没调查的证据线索。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上述证据材料审查时,可以作调查核实。
(三)集中对事实异议的证据审查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私人权利的争议,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公权力的介入也是因为私权利主体的提出而介入,只有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公权力才可能主动介入。检察机关审查民事申诉案件,在对证据审查时,也遵循公权力的被动介入原则,集中审查申诉人对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异议的证据进行审查。
二、民事检察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审查证据是否具有“三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性”是所有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证据材料,才具有民事诉讼证据资格和证明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力。所以,民事检察证据审查的首要要求是审查证据的“三性”。
1.证据合法性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法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合法性直接决定证据的能力。证据能力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某证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依据的资格。这一特征要求检察机关审查民事申诉案件时:一要审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院在收集证据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证据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存在形式;三是证据的使用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否则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据的客观性审查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证据的真实性是使证据获得证据能力的本质要求,任何虚假的或者不真实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要求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像的、虚构的、捏造的。这一特性说明了民事诉讼证据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特性要求: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二是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更不得只收集有利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3.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是否与案件待证明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系。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才可能被采用,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意义,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的关联性所反映的是证据内容和实体与案件事实有关,而不是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形式。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它反映了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存在着无可替代、无可脱离的直接或间接的特殊联系。根据这一特性,它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集中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排除无关联的证据,限定和缩小核实证据范围。
(二)审查证据的时效性
举证时限制度是把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的举证行为限定在诉讼中某一时间段的司法制度。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于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不组织质证。故民事诉讼证据除了具有证据的“三性”外,还必须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法院,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民事检察证据审查时,要对证据时效性审查。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凡是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经法官询问后不同意质证的,该部分证据即丧失可采性,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查明原因,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是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为新证据,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是否同意质证,审查时要特别审慎,妥善处理。
(三)实事求是、全面审查
民事检察证据审查,对诉讼证据要有科学的态度,要认真细致地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分析,努力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切忌马虎从事,当然更不能从主观想像出发,凭个人好恶或感情用事,对各种证据任意猜测、臆断。其次,必须对全部证据予以综合判断审查,要分析、判断单个证据在证据链中的真实性。有些证据在单个证据中,无法看清其真实性,必须在全部证据环境下,在证据与证据关系的分析上,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在确定单个证据的真实性以后,还要进一步分析判断单个证据在整个证据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找出案件的主要证据,并确定其真实性,证据的证明力。 三、民事检察证据审查的方法
检察机关通过对证据进行严格地审查和甄别,排除虚假证据、非法证据及不真实的证据,最后确定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根据多年的民事检察证据审查实践,民事检察证据审查的主要方法如下:
(一)直接甄别的方法
检察人员对民事证据进行审查,必须围绕对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认证过程来展开,仔细审阅证据交换记录,庭审证据质证记录,确定双方当事人对每个证据的观点,然后根据庭审质证情况,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材料间有无矛盾、以及证据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分析,同时要分析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法律证据,最后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确认证据有效及效力大小,排除虚假证据、非法证据及不真实的证据。如上海迪安娜服饰有限公司申诉案,经过对被申诉人在法庭上提供的二份商标证明分析,及时发现二份商标证明证据之间内容上的矛盾及涉外证据形式上的瑕疵,最终查明法院判决认定证据系被申诉人伪造的事实。
(二)调查核实的方法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也决定着当事人最终是否胜诉。所以,在民事诉讼中,许多当事人为了赢得胜诉,不择手段伪造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有时难以区分真伪,这不仅要直接对证据分析甄别,还要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核实调查,最后才能确定证据的真伪。如张某申诉一案,张某之妻徐某为了达到与张某离婚时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屋占为己有的目的,在离婚前,就采取伪造证据手法,将房屋变为更徐某所在的公司财产,然后将公司转让,最后通过诉讼将房屋转移到他人名下。法院审理时,没有追加张某为共同诉讼人,也没对证据仔细审核,造成错判。该案张某提出申诉后,承办人在审查张某提供的申诉材料及法院案卷后,及时寻找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最终确定法院判决采信徐某提供的虚假证据认定案件。
(三)综合分析全部证据的方法
对单个证据,如果仅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难辨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但是如果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所以,民事检察证据审查时,必须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在证据与证据关系上进行综合审查、分析,然后做出单个证据在证据链条中的真实性及作用大小。对单个证据在整个证据链中,存在缺失、矛盾或不合理或不自然,如果不能合理地排除和解释,就应当将该证据排除在外。例如:周某诉与丁某、上海东方工程建设总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申诉一案中,周某提供了大量的垫付款原始证据,如果仅从每单个证据本身来看,很难排除这些证据。但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发现这些证据形成时间都在1999初,而其他证据证明工程实际施工垫付款时间应在1994至1995年,明显存在矛盾,而且这证据形成时间正好在周某与丁某、上海东方工程建设总公司另一案诉讼前形成。所以,法院综合分析后没有采信,是正确的,检察机关审查时也排除了上述证据。
(四)技术鉴定的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引发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也日趋复杂,很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仅凭检察人员的一般知识是很难判明证据的真伪性和证明力,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科学技术来进行实验、分析、论证,即对证据的技术鉴定,最后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供科学的依据,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如谢某与民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法院在向谢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时,没有穷尽《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送达方法,程序违法,而且谢某对原告民生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上的谢某本人签名也提出了怀疑,最后经检察机关委托笔迹技术鉴定,《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上甲方(签字)栏“谢××”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查明是法院采信了虚假证据。
[作者简介]时夫祥、陈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民检科。
[关键词]民可检察证据;审查;运用
一、民事检察证据审查的特点
(一)以书面审查为主
民事检察审判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民事案件证据审查主要以书面方式审查,范围上重点审查原审案卷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上审查法院在当事人的参与下,证据出示和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这一法定过程,从而确定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查证属实。
(二)以有限调查核实作补充
民事检察证据审查中的部分证据来自申诉人直接提供,主要有三类:一是反映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二是反映案件事实的新证据;三是因客观原因,申诉人无法取得,申诉人申请法院调查,法院没调查的证据线索。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对上述证据材料审查时,可以作调查核实。
(三)集中对事实异议的证据审查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私人权利的争议,当事人在诉讼中具有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公权力的介入也是因为私权利主体的提出而介入,只有损害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公权力才可能主动介入。检察机关审查民事申诉案件,在对证据审查时,也遵循公权力的被动介入原则,集中审查申诉人对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异议的证据进行审查。
二、民事检察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
(一)审查证据是否具有“三性”
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三性”是所有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的三个构成要件。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证据材料,才具有民事诉讼证据资格和证明民事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明力。所以,民事检察证据审查的首要要求是审查证据的“三性”。
1.证据合法性审查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法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合法性直接决定证据的能力。证据能力是根据法律的规定,某证据能否成为定案证据依据的资格。这一特征要求检察机关审查民事申诉案件时:一要审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院在收集证据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二是证据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存在形式;三是证据的使用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否则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
2.证据的客观性审查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证据的真实性是使证据获得证据能力的本质要求,任何虚假的或者不真实的证据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就要求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像的、虚构的、捏造的。这一特性说明了民事诉讼证据是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过程中形成的客观存在的事实。这一特性要求:一是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二是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必须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更不得只收集有利一方当事人的证据。
3.证据的关联性审查
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是否与案件待证明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系。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才可能被采用,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意义,因而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据的关联性所反映的是证据内容和实体与案件事实有关,而不是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形式。审查证据的关联性要求: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它反映了证据的内容与案件的事实存在着无可替代、无可脱离的直接或间接的特殊联系。根据这一特性,它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集中提供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排除无关联的证据,限定和缩小核实证据范围。
(二)审查证据的时效性
举证时限制度是把当事人对其诉讼主张的举证行为限定在诉讼中某一时间段的司法制度。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鉴于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可以不组织质证。故民事诉讼证据除了具有证据的“三性”外,还必须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法院,否则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以,民事检察证据审查时,要对证据时效性审查。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凡是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对方当事人经法官询问后不同意质证的,该部分证据即丧失可采性,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查明原因,当事人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是否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为新证据,对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是否同意质证,审查时要特别审慎,妥善处理。
(三)实事求是、全面审查
民事检察证据审查,对诉讼证据要有科学的态度,要认真细致地从正反两方面进行分析,努力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切忌马虎从事,当然更不能从主观想像出发,凭个人好恶或感情用事,对各种证据任意猜测、臆断。其次,必须对全部证据予以综合判断审查,要分析、判断单个证据在证据链中的真实性。有些证据在单个证据中,无法看清其真实性,必须在全部证据环境下,在证据与证据关系的分析上,才能够做出正确的判断。在确定单个证据的真实性以后,还要进一步分析判断单个证据在整个证据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找出案件的主要证据,并确定其真实性,证据的证明力。 三、民事检察证据审查的方法
检察机关通过对证据进行严格地审查和甄别,排除虚假证据、非法证据及不真实的证据,最后确定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是否存在错误。根据多年的民事检察证据审查实践,民事检察证据审查的主要方法如下:
(一)直接甄别的方法
检察人员对民事证据进行审查,必须围绕对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认证过程来展开,仔细审阅证据交换记录,庭审证据质证记录,确定双方当事人对每个证据的观点,然后根据庭审质证情况,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材料间有无矛盾、以及证据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分析,同时要分析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法律证据,最后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确认证据有效及效力大小,排除虚假证据、非法证据及不真实的证据。如上海迪安娜服饰有限公司申诉案,经过对被申诉人在法庭上提供的二份商标证明分析,及时发现二份商标证明证据之间内容上的矛盾及涉外证据形式上的瑕疵,最终查明法院判决认定证据系被申诉人伪造的事实。
(二)调查核实的方法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也决定着当事人最终是否胜诉。所以,在民事诉讼中,许多当事人为了赢得胜诉,不择手段伪造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有时难以区分真伪,这不仅要直接对证据分析甄别,还要对证据所证明的内容核实调查,最后才能确定证据的真伪。如张某申诉一案,张某之妻徐某为了达到与张某离婚时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套房屋占为己有的目的,在离婚前,就采取伪造证据手法,将房屋变为更徐某所在的公司财产,然后将公司转让,最后通过诉讼将房屋转移到他人名下。法院审理时,没有追加张某为共同诉讼人,也没对证据仔细审核,造成错判。该案张某提出申诉后,承办人在审查张某提供的申诉材料及法院案卷后,及时寻找相关人员调查核实,最终确定法院判决采信徐某提供的虚假证据认定案件。
(三)综合分析全部证据的方法
对单个证据,如果仅从其本身来审查,有时难辨其真伪和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但是如果把它同其他证据加以对照、印证,进行综合分析,从相互间的联系上来考察,看它们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协调,就比较容易发现问题、辨明真伪。所以,民事检察证据审查时,必须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在证据与证据关系上进行综合审查、分析,然后做出单个证据在证据链条中的真实性及作用大小。对单个证据在整个证据链中,存在缺失、矛盾或不合理或不自然,如果不能合理地排除和解释,就应当将该证据排除在外。例如:周某诉与丁某、上海东方工程建设总公司财产所有权纠纷申诉一案中,周某提供了大量的垫付款原始证据,如果仅从每单个证据本身来看,很难排除这些证据。但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发现这些证据形成时间都在1999初,而其他证据证明工程实际施工垫付款时间应在1994至1995年,明显存在矛盾,而且这证据形成时间正好在周某与丁某、上海东方工程建设总公司另一案诉讼前形成。所以,法院综合分析后没有采信,是正确的,检察机关审查时也排除了上述证据。
(四)技术鉴定的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引发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也日趋复杂,很多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的物证、书证,仅凭检察人员的一般知识是很难判明证据的真伪性和证明力,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科学技术来进行实验、分析、论证,即对证据的技术鉴定,最后才能做出合理的判断,为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提供科学的依据,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如谢某与民生银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案。法院在向谢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件时,没有穷尽《民事诉讼法》所列举的送达方法,程序违法,而且谢某对原告民生银行提供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上的谢某本人签名也提出了怀疑,最后经检察机关委托笔迹技术鉴定,《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上甲方(签字)栏“谢××”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查明是法院采信了虚假证据。
[作者简介]时夫祥、陈伟,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民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