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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潜力评价、土地适宜性评价和土地生产潜力评价各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服务目的,应予明确区分。土地潜力评价揭示某一块土地可被利用的范围以及在这些利用方面的潜在能力。在进行土地潜力评价之前必须规定土地利用方式的优先次序。优先次序不同,即使同一块土地其评价结果也不同。土地适宜性评价强调针对特定的土地利用方式对土地作出适宜性等级评定,每一块土地均可针对不同利用方式作出土地适宜性等级评定。土地生产潜力评价是指在一定的劳动和物质投入下土地用于农、林、牧业所能提供的物质产品的能力的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