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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通过机器学习能够实现新的作品创作,但机器学习过程中的使用行为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风险。将该使用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或者合理使用均不符合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因此,一方面为了有效促进人工智能在内容创作领域的发展和保护人工智能研发者的利益,宜将人工智能编创使用行为界定为法定许可;另一方面为了弥补著作权人的弱势地位,实现其合法权利的有效保护,需要建立人工智能著作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