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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规定,在适用时,会产生对“严重”的认定无所依据,“重大”损害的参考缺乏标准。关于劳动者“严重失职”的认定,涉及到何种标准?严重程度?和由谁认定?三个问题,本文通过案例与地方性法规的研究来对该问题进行回答,并提出相对具体化的解决办法。对于该三个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是对用人单位“严重失职”解约制度构建的一种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