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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存在所有权入主体不清、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不同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的问题。需要明确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建立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和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并制定透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和监督机制。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流转;农村
一、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状况
1.所有权人主体不清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包括: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立法对行使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主体的规定比较混乱,导致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上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乡镇或村)对土地资产进行实际处置的情况,造成村民小组因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经常产生严重的社会冲突。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
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口和土地的矛盾,积极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以获得土地增值的巨大收益。但是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只能获得部分补偿,而不是土地转让相应的市场对价。这样的制度使得农村集体和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收益大幅下降,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应得收益无法律保障。
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体权利制度
1.改造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所有权人主体,解决农村社会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人不明晰,甚至缺位的问题。对主体改造的基本思路可以考虑农村的村民小组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代行主体,法律赋予其可以根据全体集体成员的授权,独立地享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并可以依据授权独立自主的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上述所有权制度的例外,在乡、村集体组织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乡、村集体组织所有。同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改革,核心思想是保护实际占有土地,在土地上劳作的农民的利益,使农民个体的权利越来越独立和丰满,甚至可以对抗所有权而独立存在。
2.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
应构建一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一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消除现行法律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身份的限制。二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继承、赠与等各种方式,使用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三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城市镇村建设规划,遵循合理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原则。四是赋予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通过国家征收税的方式确认商品房的产权并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
3.构建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模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在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的同时重点保护农民的利益。在涉及到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时,应由农民集体协商决定,并由享有表决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通过。
三、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1.构建公正透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一体化建设的原则,应当参照现行比较明确的国有建设用地流转的程序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进入市、县级土地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全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平台,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再次流转的各个环节及其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均应有法律规定,并确保程序公平、透明。
2.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纠纷的解决渠道和途径
我国的征地主要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如果发生侵权人,其责任主体通常也是政府机关。在由国土资源系统承担土地纠纷的调处和裁决人时,由于国土资源系统是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会使当事人怀疑其公正性、公平性,这种体制自然不会排除当地党政机关的行政干预。为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以设立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扩大仲裁的适用范围,明确其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农民集体及其个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减少改革不当对社会造成的震荡。
3.落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现行的土地违法案件范围广、涉及面宽、牵涉人员众多,但在责任追究上却鲜有作为,由此导致了恶性循环的局面,在有些地方甚至于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为有效解决此问题的存在,在合理理顺相关法律的情况下,要加强我国的相关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对恶性的土地违法案件,除依靠行政手段予以处理外,还要考虑动用刑事处罚手段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流转;农村
一、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状况
1.所有权人主体不清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包括: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我国《物权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立法对行使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主体的规定比较混乱,导致在实践中普遍存在上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乡镇或村)对土地资产进行实际处置的情况,造成村民小组因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经常产生严重的社会冲突。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收益分配机制不合理
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解决人口和土地的矛盾,积极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以获得土地增值的巨大收益。但是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只能获得部分补偿,而不是土地转让相应的市场对价。这样的制度使得农村集体和农民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收益大幅下降,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应得收益无法律保障。
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实体权利制度
1.改造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主体
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以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所有权人主体,解决农村社会普遍存在的所有权人不明晰,甚至缺位的问题。对主体改造的基本思路可以考虑农村的村民小组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代行主体,法律赋予其可以根据全体集体成员的授权,独立地享有相关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并可以依据授权独立自主的处分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上述所有权制度的例外,在乡、村集体组织有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乡、村集体组织所有。同时,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改革,核心思想是保护实际占有土地,在土地上劳作的农民的利益,使农民个体的权利越来越独立和丰满,甚至可以对抗所有权而独立存在。
2.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
应构建一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由流转制度。一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消除现行法律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身份的限制。二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采取出让、转让、出租、转租、抵押、继承、赠与等各种方式,使用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三是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必须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规划、城市镇村建设规划,遵循合理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有利于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原则。四是赋予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通过国家征收税的方式确认商品房的产权并可以自由流转的权利。
3.构建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模式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在兼顾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的同时重点保护农民的利益。在涉及到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等重大问题时,应由农民集体协商决定,并由享有表决权的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通过。
三、完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1.构建公正透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程序
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一体化建设的原则,应当参照现行比较明确的国有建设用地流转的程序构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进入市、县级土地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全面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平台,对涉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再次流转的各个环节及其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均应有法律规定,并确保程序公平、透明。
2.完善集体建设用地纠纷的解决渠道和途径
我国的征地主要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如果发生侵权人,其责任主体通常也是政府机关。在由国土资源系统承担土地纠纷的调处和裁决人时,由于国土资源系统是政府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会使当事人怀疑其公正性、公平性,这种体制自然不会排除当地党政机关的行政干预。为此,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可以设立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扩大仲裁的适用范围,明确其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农民集体及其个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减少改革不当对社会造成的震荡。
3.落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现行的土地违法案件范围广、涉及面宽、牵涉人员众多,但在责任追究上却鲜有作为,由此导致了恶性循环的局面,在有些地方甚至于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为有效解决此问题的存在,在合理理顺相关法律的情况下,要加强我国的相关行政立法和刑事立法,对恶性的土地违法案件,除依靠行政手段予以处理外,还要考虑动用刑事处罚手段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