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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美国早期融合教育发展较早,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了解美国早期融合教育能给我国早期融合教育带来参考和借鉴。本文主要分析了美国早期融合教育的内涵、法律法规、教师培养、网络资源建设等方面的内容。我国早期融合教育还处于探索阶段,要促进我国早期融合教育的发展,应完善早期融合教育的法律法规,探索早期融合教育教师的培养,加强合作和重视网络资源的建设。
【关键词】美国;早期融合教育;障碍儿童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9)09-0002-05
【作者简介】李香玲(1971-),女,陕西渭南人,南宁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
早期融合教育使障碍儿童能够享有在普通学校受教育的权利,障碍儿童在普通学校和正常儿童一起学习,体现教育民主和平等,已经成为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相关研究表明:融合教育中的障碍儿童比隔离环境中的障碍儿童表现出更高水平、更多的社会互动和游戏行为;融合环境中的正常儿童比非融合环境中的正常儿童更能理解他人;障碍儿童和正常儿童的父母对融合教育有积极的态度,看到了融合教育的更多好处[1]。美国开展早期融合教育的时间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探讨美国早期融合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早期融合教育的发展
(一)早期融合教育的内涵
对早期融合教育的共识有助于更好地开展融合教育。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早期教育分会(Division for Early Childhood of 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简称DEC)和全美幼儿教育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Young Children, 简称NAEYC)认为:“早期融合教育体现支持每个婴幼儿以及他们家庭的价值、政策和实践,不管他们能力如何,作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成员,他们有权参与广泛的活动。障碍儿童和正常兒童以及他们家庭的融合带来理想的效果,理想的效果是归属感、积极的社会关系和友谊、最大程度的发展和学习。判断高质量早期教育方案以及服务的融合的特征就是接纳、参与和支持。”[2]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和美国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认为:“早期教育中的融合教育是指早期教育中障碍儿童和正常儿童在一起;对障碍儿童赋予高的期望,通过个性化的措施有目的地促进他们参与各种学习和社会活动;运用科学的服务来促进他们的发展(认知、语言、交际、身体、行为、社会性与情感的发展),建立与同伴的友谊以及获得归属感。”[3]一般而言,早期融合教育更多是指早期教育中的融合教育,就是在早期教育机构中,障碍儿童和正常儿童一起学习和生活,教师采取个性化的教育方案,促进障碍儿童的发展,早期融合教育不仅有利于障碍儿童的发展,也有利于正常儿童的发展。
(二)早期融合教育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障碍儿童的合法权益,美国颁布了一系列法案,为早期融合教育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基础。1965年,开端计划(Head Start)促进低收入家庭的低龄儿童入学,以促进0~5岁儿童的发展。1973年后,开端计划要求至少10%的入学机会要给障碍儿童,让障碍儿童在融合、发展适宜性的环境中接受教育。1968年,美国教育部开展障碍儿童早期教育项目(The 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Program,简称HCEEP),并为其提供资助。1975年,《全体障碍儿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简称EHA)颁布,1990年修改后更名为《障碍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此法案提出,给0~21岁障碍儿童平等的权利,给各州提供资金实施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并规定0~3岁有障碍的婴幼儿在自然环境中接受服务,自然环境一般是指家庭和社区;3~21岁的障碍儿童在“最少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简称LRE)中接受免费的、适宜的公共教育,“最少限制环境”是指如果障碍学生的个性化教育不需要其他的安排,学区最大程度上必须让障碍学生和正常学生在普通学校教室接受教育,给障碍学生提供适宜的帮助和支持,也就是“辅助性的帮助和服务”[4]。1990年颁布的《美国障碍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旨在保护障碍儿童不受歧视,并为他们提供服务。2014年重新颁布的《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案》(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简称CCDBG)要求各州采取措施促进障碍儿童保育和服务的质量。
为了促进早期融合教育的发展,美国各专业组织、各部门联合发文,明晰早期融合教育的理念和要求,增强公众对早期融合教育的认识,这不仅有利于早期融合教育的开展,也使早期融合教育的实践更加规范。2009年4月,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早期教育分会和全美幼儿教育协会联合发声明《早期融合教育》(Early Childhood Inclusion),不仅界定了早期融合教育,也对早期融合教育提出了促进建议。2012年2月,美国教育部和美国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办公室(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ve Services)在《亲爱的同仁的信》(Dear Colleague Letter)中,重申“最少限制环境”的要求、学前教育机构的选择等。2015年9月,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和美国教育部联合颁布《早期教育中障碍儿童融合教育的政策》(Policy Statement on Inclusion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in Early Childhood Programs),提到早期融合教育的基础、面临的挑战、建立国家融合教育的文化,并给州政府、当地教育部门、学校等提出建议,旨在促进高质量早期教育中障碍儿童的融合教育。2017年1月,美国教育部和美国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办公室在《亲爱的同仁的信》中,强调所有障碍儿童应享受高质量的早期融合教育,给他们提供个性化的、适宜的支持,使他们发展到最好,并再次重申“最少限制环境”的要求、学前教育机构的选择,并要求各州每年要汇报学前障碍儿童教育环境等情况。
【关键词】美国;早期融合教育;障碍儿童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17(2019)09-0002-05
【作者简介】李香玲(1971-),女,陕西渭南人,南宁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
早期融合教育使障碍儿童能够享有在普通学校受教育的权利,障碍儿童在普通学校和正常儿童一起学习,体现教育民主和平等,已经成为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相关研究表明:融合教育中的障碍儿童比隔离环境中的障碍儿童表现出更高水平、更多的社会互动和游戏行为;融合环境中的正常儿童比非融合环境中的正常儿童更能理解他人;障碍儿童和正常儿童的父母对融合教育有积极的态度,看到了融合教育的更多好处[1]。美国开展早期融合教育的时间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探讨美国早期融合教育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早期融合教育的发展
(一)早期融合教育的内涵
对早期融合教育的共识有助于更好地开展融合教育。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早期教育分会(Division for Early Childhood of the 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简称DEC)和全美幼儿教育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Education of Young Children, 简称NAEYC)认为:“早期融合教育体现支持每个婴幼儿以及他们家庭的价值、政策和实践,不管他们能力如何,作为家庭、社区和社会的成员,他们有权参与广泛的活动。障碍儿童和正常兒童以及他们家庭的融合带来理想的效果,理想的效果是归属感、积极的社会关系和友谊、最大程度的发展和学习。判断高质量早期教育方案以及服务的融合的特征就是接纳、参与和支持。”[2]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和美国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认为:“早期教育中的融合教育是指早期教育中障碍儿童和正常儿童在一起;对障碍儿童赋予高的期望,通过个性化的措施有目的地促进他们参与各种学习和社会活动;运用科学的服务来促进他们的发展(认知、语言、交际、身体、行为、社会性与情感的发展),建立与同伴的友谊以及获得归属感。”[3]一般而言,早期融合教育更多是指早期教育中的融合教育,就是在早期教育机构中,障碍儿童和正常儿童一起学习和生活,教师采取个性化的教育方案,促进障碍儿童的发展,早期融合教育不仅有利于障碍儿童的发展,也有利于正常儿童的发展。
(二)早期融合教育的法律法规
为了保护障碍儿童的合法权益,美国颁布了一系列法案,为早期融合教育的开展提供了法律基础。1965年,开端计划(Head Start)促进低收入家庭的低龄儿童入学,以促进0~5岁儿童的发展。1973年后,开端计划要求至少10%的入学机会要给障碍儿童,让障碍儿童在融合、发展适宜性的环境中接受教育。1968年,美国教育部开展障碍儿童早期教育项目(The Handicapped Children’s Early Education Program,简称HCEEP),并为其提供资助。1975年,《全体障碍儿童教育法案》(The Education for 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简称EHA)颁布,1990年修改后更名为《障碍者教育法案》(The 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简称IDEA)。此法案提出,给0~21岁障碍儿童平等的权利,给各州提供资金实施早期干预和特殊教育,并规定0~3岁有障碍的婴幼儿在自然环境中接受服务,自然环境一般是指家庭和社区;3~21岁的障碍儿童在“最少限制环境”(Least Restrictive Environment,简称LRE)中接受免费的、适宜的公共教育,“最少限制环境”是指如果障碍学生的个性化教育不需要其他的安排,学区最大程度上必须让障碍学生和正常学生在普通学校教室接受教育,给障碍学生提供适宜的帮助和支持,也就是“辅助性的帮助和服务”[4]。1990年颁布的《美国障碍者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简称ADA)旨在保护障碍儿童不受歧视,并为他们提供服务。2014年重新颁布的《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案》(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简称CCDBG)要求各州采取措施促进障碍儿童保育和服务的质量。
为了促进早期融合教育的发展,美国各专业组织、各部门联合发文,明晰早期融合教育的理念和要求,增强公众对早期融合教育的认识,这不仅有利于早期融合教育的开展,也使早期融合教育的实践更加规范。2009年4月,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早期教育分会和全美幼儿教育协会联合发声明《早期融合教育》(Early Childhood Inclusion),不仅界定了早期融合教育,也对早期融合教育提出了促进建议。2012年2月,美国教育部和美国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办公室(Office of Special Education and Rehabilitative Services)在《亲爱的同仁的信》(Dear Colleague Letter)中,重申“最少限制环境”的要求、学前教育机构的选择等。2015年9月,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和美国教育部联合颁布《早期教育中障碍儿童融合教育的政策》(Policy Statement on Inclusion of Children with Disabilities in Early Childhood Programs),提到早期融合教育的基础、面临的挑战、建立国家融合教育的文化,并给州政府、当地教育部门、学校等提出建议,旨在促进高质量早期教育中障碍儿童的融合教育。2017年1月,美国教育部和美国特殊教育与康复服务办公室在《亲爱的同仁的信》中,强调所有障碍儿童应享受高质量的早期融合教育,给他们提供个性化的、适宜的支持,使他们发展到最好,并再次重申“最少限制环境”的要求、学前教育机构的选择,并要求各州每年要汇报学前障碍儿童教育环境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