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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美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是出于两个基本目的;一是在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不断扩大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诉讼渠道对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进行全面而必要的法律控制,二是为了保护宪法及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免受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或更进一步地为已受侵害的公民提供必要的行政救济。为此,美国的行政立法机关始终注意加强和完善行政程序立法。1946年通过与施行、1978年经国会修订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美国的行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