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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修订后的婚姻法中,关于如何完善婚姻家庭关系实体方面的法律规定受到了立法者足够的重视,但对于现行婚姻法婚姻家庭关系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的完善-即如何建立一个合理且有效的程序调控机制-尚未引起学者和立法者充分的反思与深入的探讨.本文拟从公证与登记这两种程序调控机制的不同特点出发,浅谈一下引入公证调整机制的必要性,以期对立法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