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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罗斯柯·庞德是美国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从强调实现法的目的、法的效果这一前提出发,认为法是一种社会工程,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法的目的和任务在于最大限度地满足、调和相互冲突的利益。利益是法律保护的基本因素,权利是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庞德提出了“社会控制说”。这个学说以社会学上的控制理论,以及法律与文明的相关学说为基础,以社会利益说为核心。
关键词:庞德;实用主义;社會控制说;利益
一、庞德法学思想的渊源
庞德的法社会学理论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实用主义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现代哲学派别,在20世纪的美国成为一种主流思潮。对法律政治教育社会宗教和艺术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实用主义认为,当代哲学划分为两种主要分歧,一种是理性主义者,是唯心的、柔性重感情的、理智的、乐观的、有宗教信仰和相信意志自由的;另一种是经验主义者,是唯物的、刚性不动感情的、凭感觉的、悲观的、无宗教信仰和相信因果关系的。实用主义则是要在上述两者之间找出一条中间道路来,是经验主义思想方法与人类的比较具有宗教性需要的适当的调和者。[1]这种对立斗争是毫无意义的,人既离不开事实也离不开原则。
二、庞德社会学法学的基本观点
(一)社会控制论
人类经历从自然秩序走向社会秩序是从混乱到有序的过程,一旦社会复杂化,人类的情感不再维系自然秩序,因而需要一种机制来稳定人类社会且不受情感的影响,这样的机制就是社会控制。庞德引用社会控制,并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解释上了这个名词。他认为实行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在开始有法律时,这三者是混淆在一起,很难区分的。[2]当时的“法律”可以说包括了社会控制的所有手段。但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因为从那时起,社会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了。它具有一种对强力的垄断,而当前社会正是依赖于这种强力才得以继续。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因此,从历史上来看,法律由最初与道德、宗教不分的混沌状态中渐渐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和高度专门化的形式,正好表明了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复杂化。[3]
(二)利益学说
庞德认为利益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或愿望。在庞德看来,从来没有一个社会能有多余的方法来满足这些诉求。由于社会不可能满足所有的需求,因此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其任务就是在利益发生冲突时进行调整。法律是利益要求的结果而不是起因。法律或法律秩序的目的和作用,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具体来说,法律是通过以下方法来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1)承认某些利益;(2)通过司法和行政过程确定应予承认的利益;(3)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4]法律的目的就是确保社会中利益的最大实现。法律应该通过减小牺牲、浪费和无意义的消耗来达到这个目的。这可以通过法院的利益平衡来实现。庞德称他的社会模型为一种“社会工程”。在确定法与利益的关系之后,既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由于并非所有的利益都由法律调整,为避免个体间对某些利益的反社会冲突,有必要划定受法律调整的利益范围并加以分类。
三、庞德社会学法学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斯科·庞德作为一个被西方法学界长期奉为权威之人,其学说特点在于涉及面广泛,对现代各派学说“兼收并蓄”,其思想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性和独到性。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过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5]其对实用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法律的作用和任务的探讨,使得法律在形而下层面上的研究得到了突破。法社会学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实证脱节的缺陷,基于当时的社会需求,将法关注的重点从强调个人利益转而关注公共和社会利益,旨在谋求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妥协,从而提高了法律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法社会学思想与以往的法学思想相比,具有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合理的体系,并通过对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实现了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补救。庞德批判了哲理法学派的机械,历史法学派的消极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僵化,在批判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多种法学流派思想的合理成分加以整合,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注重经验、实证与伦理道德相结合的方法无疑给新自然法学的兴起注入了一贯强心剂。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在现代法学与近代法学之间架起了一座过度的桥梁,是法学理论在工业化时代的里程碑,促进了立法和司法观念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生产力发展对制度保障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刘华初,著.实用主义的基础[M].人民出版社,2012.
[2]涂纪亮著.从古典实用主义到新实用主义[M].人民出版社,2006.
[3]张忠利.论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6).
[4]倪正茂.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J].政治与法律.1994(05).
[5]沈宗灵.评现代西方法理学[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3).
作者简介
谭博(1991—),男,汉族,重庆万州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人类学。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庞德;实用主义;社會控制说;利益
一、庞德法学思想的渊源
庞德的法社会学理论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实用主义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的现代哲学派别,在20世纪的美国成为一种主流思潮。对法律政治教育社会宗教和艺术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实用主义认为,当代哲学划分为两种主要分歧,一种是理性主义者,是唯心的、柔性重感情的、理智的、乐观的、有宗教信仰和相信意志自由的;另一种是经验主义者,是唯物的、刚性不动感情的、凭感觉的、悲观的、无宗教信仰和相信因果关系的。实用主义则是要在上述两者之间找出一条中间道路来,是经验主义思想方法与人类的比较具有宗教性需要的适当的调和者。[1]这种对立斗争是毫无意义的,人既离不开事实也离不开原则。
二、庞德社会学法学的基本观点
(一)社会控制论
人类经历从自然秩序走向社会秩序是从混乱到有序的过程,一旦社会复杂化,人类的情感不再维系自然秩序,因而需要一种机制来稳定人类社会且不受情感的影响,这样的机制就是社会控制。庞德引用社会控制,并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解释上了这个名词。他认为实行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在开始有法律时,这三者是混淆在一起,很难区分的。[2]当时的“法律”可以说包括了社会控制的所有手段。但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因为从那时起,社会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了。它具有一种对强力的垄断,而当前社会正是依赖于这种强力才得以继续。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因此,从历史上来看,法律由最初与道德、宗教不分的混沌状态中渐渐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和高度专门化的形式,正好表明了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复杂化。[3]
(二)利益学说
庞德认为利益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或愿望。在庞德看来,从来没有一个社会能有多余的方法来满足这些诉求。由于社会不可能满足所有的需求,因此利益的冲突不可避免。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其任务就是在利益发生冲突时进行调整。法律是利益要求的结果而不是起因。法律或法律秩序的目的和作用,并不是创造利益,而只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具体来说,法律是通过以下方法来达到法律秩序的目的:(1)承认某些利益;(2)通过司法和行政过程确定应予承认的利益;(3)保障在确定限度内被承认的利益。[4]法律的目的就是确保社会中利益的最大实现。法律应该通过减小牺牲、浪费和无意义的消耗来达到这个目的。这可以通过法院的利益平衡来实现。庞德称他的社会模型为一种“社会工程”。在确定法与利益的关系之后,既然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由于并非所有的利益都由法律调整,为避免个体间对某些利益的反社会冲突,有必要划定受法律调整的利益范围并加以分类。
三、庞德社会学法学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罗斯科·庞德作为一个被西方法学界长期奉为权威之人,其学说特点在于涉及面广泛,对现代各派学说“兼收并蓄”,其思想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性和独到性。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注重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和强调对司法过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5]其对实用主义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法律的作用和任务的探讨,使得法律在形而下层面上的研究得到了突破。法社会学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理论与实证脱节的缺陷,基于当时的社会需求,将法关注的重点从强调个人利益转而关注公共和社会利益,旨在谋求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妥协,从而提高了法律调整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法社会学思想与以往的法学思想相比,具有更全面的视角和更合理的体系,并通过对哲理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实现了对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发展与补救。庞德批判了哲理法学派的机械,历史法学派的消极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僵化,在批判的基础上,又吸收了多种法学流派思想的合理成分加以整合,进而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其注重经验、实证与伦理道德相结合的方法无疑给新自然法学的兴起注入了一贯强心剂。庞德的法社会学思想在现代法学与近代法学之间架起了一座过度的桥梁,是法学理论在工业化时代的里程碑,促进了立法和司法观念的调整,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生产力发展对制度保障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刘华初,著.实用主义的基础[M].人民出版社,2012.
[2]涂纪亮著.从古典实用主义到新实用主义[M].人民出版社,2006.
[3]张忠利.论庞德的社会学法学思想[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6).
[4]倪正茂.庞德的法律社会学思想[J].政治与法律.1994(05).
[5]沈宗灵.评现代西方法理学[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3).
作者简介
谭博(1991—),男,汉族,重庆万州人,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理论专业,研究方向:法人类学。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