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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3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降低一般性出口产品的退税率,调低或取消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部分资源性产品的退税率,在现行出口结构下,出口退税率平均下调3个百分点左右.同时,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已欠税款由中央全额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