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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着共同的机能和观念,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理论界对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发生了严重的分离,导致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念在某些领域激烈冲突,严重危害了法的安定性。犯罪构成本体论研究的最新成果认为,犯罪构成是规范与事实之间对接的桥梁,这一性质的认定反映出了程序理念在实体法中的贯彻,也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在理论研究体系上的统一提供了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