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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是一个国家正常发展的必要保证,中国有句古话:“无规矩不成方圆”,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具有严谨性、复杂性与广泛性。在法律涵盖的各部分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便是宪法,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是离不开宪法的。其关键部分为行政法,在法律机构中宪法与行政法并不是相互独立存在的,不仅如此二者拥有者极其巧妙的关联,二者的作用不同但施行之后所产生的效果却是相辅相成,由两个局部形成密不可分的整体,构成良性互动循环。
关键词 宪法 行政法 互补性 互动性
前言:相关法学界成员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对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以及相互作用各持己见,相关话题更是法学界一直关注和探讨的热门话题。虽然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存在着不同观念,但是总体思想是相对统一的,那便是宪法与行政法各自所占据的地位。即便争论不休宪法在法律中的地位依旧处于核心位置,他影响着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行,行政法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的有效性同样是不可否认。本文通过相应的角度探讨行政法对宪法形成的影响做出相对细致的分析与介绍。
一、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简述
法律是社会进步同时所产生的规范和制约人们行为的重要工具,各个国家自从出现宪法与行政法到现在,并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分类,相关的区分也并不明显。英国是一个法律大国,基础法律相关学者给出了部分观点,认为宪法是法律的主导,行政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宪法下面的一个分支,宪法对于行政法来讲起着指导作用,行政法律在实行过程中要遵从宪法的核心思想,不可以超出宪法所规定的范围。中国的相关法学家认为宪法在中国是一般法律的母法,其中便包括行政法、民法等,行政法,其他法律的实施完全要依照宪法来进行。其中行政法是作为独立的行政部门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执法部门。但是随着时间和法律越发的健全相关人员的认为行政法、民法等与宪法是同等地位的法律,都拥有独立的执法部门,行政法也并不是宪法的子法与分支。但相对成熟和社会认可度较高的理论为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祥瑞所提出,其具体内容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法律,行政法是宪法的集体表现形式和执行部分。
二、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作用
(1)推动宪法权利实现
我国宪法主要为政府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权利分配的基本法律刚要,宪法之中涵盖了很多虚拟化的权利分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权利进入宪法之后很容易变成毫无价值的符号,法律为保护国民切身利益的有力工具,反过来宪法如果无法赋予执法人真正的权利,执法效率和成果自然可想而知。行政法的设立制定到独立使用便是对宪法权利的实体化,行政法主要体现在执行力度强效率高等方面,所以宪法中赋予从法人员的权利在行政法中得到了具体展现。
(2)为宪法提供动态化功能
宪法在我国法学界认为是母法,根本法,宪法的主要内容为法律的规章制度,重在规范化全面化的条款罗列,从不同层面上来了观察宪法的特性宪法属于静态化法律,具有极强的参考作用和价值,但缺少了关键的动态形式。法律如果没有动态执行能力便成了纸上谈兵毫无益处了,行政法和行政部门的设计为宪法带来了鲜活的动力,让二者变得有理有据有效益,宪法为行政法律提供可靠有理的法律依据,行政法为宪法提供强大的执行力,如此而来行政法便真正的推动了宪法的动态效应。
(3)为宪法补充与发展
我国传统的立法形式基本是固定不变的,由大推小,由整体推向局部的立法模式成为了主导思想。传统立法模式对于法律的合理性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也就是说立法先立理,只有理顺了法才会通。这种观念从一定角度来讲虽正确但不完善,其原因就在于由上而下的立法形式并不侧重法律的执行效果。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可以说是由下至上的,行政法重在执行,宪法重在立法,如果相关法律从行政法出去然后进入宪法那便是执行力度增添了合理性,这也便是二者存在的微妙的关系,合理利用行政法特点和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可以为宪法提供很好的补充作用,便于提高法律的有效性。
三、宪法与行政法的良性互动
两部法案不管存在着怎样的差异和不同到最后都是服务于人民,相互之间的合理分配利用与转化的目的便是让法律在社会中得以充分的利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宪法与行政法二者不可以相互过于独立,相关法律工作人员需要利用大量的工作时间来对宪法与行政法存在的互补关系进行整理研究。宪法对于行政法来讲,因为宪法本身处于较为核心的地位,主要内容大多围绕着权利的保障和制约,这些理论法案为行政法的立法、施法提供了足够的理论支持,因此宪法为行政法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法律保障。行政法对于宪法而言可以说成是一个有力的执行部门,行政法将宪法中的一些指导思想通过有效的形式在社会法律得以展现和利用,如此而来二者之间形成互补优势,相互构成了法律界的良性循环,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根据前文分析介绍进行相应的总结,宪法与行政法在各国法律界享有着重中之重的地位,并且拥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渊源,在二者形成的复杂关系中宪法与行政法的统一性,互补性,推动性是二者关系中最关键的部分。法律在社会上能够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彻底的落实与实行与二者所构成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宪法与行政法的话题也不会停止探讨,依旧是法界研讨的重点难点。
参考文献:
[1][英]威廉 韦德.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美]施瓦茨.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3]陈新民.公法学札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5.
[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34.
[6]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J].中国法学,2004,(6).
(作者单位:武警警官学院)
关键词 宪法 行政法 互补性 互动性
前言:相关法学界成员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对宪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以及相互作用各持己见,相关话题更是法学界一直关注和探讨的热门话题。虽然对于这个问题不同的人存在着不同观念,但是总体思想是相对统一的,那便是宪法与行政法各自所占据的地位。即便争论不休宪法在法律中的地位依旧处于核心位置,他影响着相关法律的制定与实行,行政法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的有效性同样是不可否认。本文通过相应的角度探讨行政法对宪法形成的影响做出相对细致的分析与介绍。
一、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简述
法律是社会进步同时所产生的规范和制约人们行为的重要工具,各个国家自从出现宪法与行政法到现在,并没有对其进行严格的分类,相关的区分也并不明显。英国是一个法律大国,基础法律相关学者给出了部分观点,认为宪法是法律的主导,行政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宪法下面的一个分支,宪法对于行政法来讲起着指导作用,行政法律在实行过程中要遵从宪法的核心思想,不可以超出宪法所规定的范围。中国的相关法学家认为宪法在中国是一般法律的母法,其中便包括行政法、民法等,行政法,其他法律的实施完全要依照宪法来进行。其中行政法是作为独立的行政部门是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执法部门。但是随着时间和法律越发的健全相关人员的认为行政法、民法等与宪法是同等地位的法律,都拥有独立的执法部门,行政法也并不是宪法的子法与分支。但相对成熟和社会认可度较高的理论为我国著名法学家龚祥瑞所提出,其具体内容为宪法是行政法的基础法律,行政法是宪法的集体表现形式和执行部分。
二、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作用
(1)推动宪法权利实现
我国宪法主要为政府以及相关执法部门的权利分配的基本法律刚要,宪法之中涵盖了很多虚拟化的权利分配,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权利进入宪法之后很容易变成毫无价值的符号,法律为保护国民切身利益的有力工具,反过来宪法如果无法赋予执法人真正的权利,执法效率和成果自然可想而知。行政法的设立制定到独立使用便是对宪法权利的实体化,行政法主要体现在执行力度强效率高等方面,所以宪法中赋予从法人员的权利在行政法中得到了具体展现。
(2)为宪法提供动态化功能
宪法在我国法学界认为是母法,根本法,宪法的主要内容为法律的规章制度,重在规范化全面化的条款罗列,从不同层面上来了观察宪法的特性宪法属于静态化法律,具有极强的参考作用和价值,但缺少了关键的动态形式。法律如果没有动态执行能力便成了纸上谈兵毫无益处了,行政法和行政部门的设计为宪法带来了鲜活的动力,让二者变得有理有据有效益,宪法为行政法律提供可靠有理的法律依据,行政法为宪法提供强大的执行力,如此而来行政法便真正的推动了宪法的动态效应。
(3)为宪法补充与发展
我国传统的立法形式基本是固定不变的,由大推小,由整体推向局部的立法模式成为了主导思想。传统立法模式对于法律的合理性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也就是说立法先立理,只有理顺了法才会通。这种观念从一定角度来讲虽正确但不完善,其原因就在于由上而下的立法形式并不侧重法律的执行效果。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可以说是由下至上的,行政法重在执行,宪法重在立法,如果相关法律从行政法出去然后进入宪法那便是执行力度增添了合理性,这也便是二者存在的微妙的关系,合理利用行政法特点和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可以为宪法提供很好的补充作用,便于提高法律的有效性。
三、宪法与行政法的良性互动
两部法案不管存在着怎样的差异和不同到最后都是服务于人民,相互之间的合理分配利用与转化的目的便是让法律在社会中得以充分的利用来维护社会秩序。宪法与行政法二者不可以相互过于独立,相关法律工作人员需要利用大量的工作时间来对宪法与行政法存在的互补关系进行整理研究。宪法对于行政法来讲,因为宪法本身处于较为核心的地位,主要内容大多围绕着权利的保障和制约,这些理论法案为行政法的立法、施法提供了足够的理论支持,因此宪法为行政法提供了合理的基础法律保障。行政法对于宪法而言可以说成是一个有力的执行部门,行政法将宪法中的一些指导思想通过有效的形式在社会法律得以展现和利用,如此而来二者之间形成互补优势,相互构成了法律界的良性循环,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
根据前文分析介绍进行相应的总结,宪法与行政法在各国法律界享有着重中之重的地位,并且拥有极其深远的历史渊源,在二者形成的复杂关系中宪法与行政法的统一性,互补性,推动性是二者关系中最关键的部分。法律在社会上能够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彻底的落实与实行与二者所构成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与此同时宪法与行政法的话题也不会停止探讨,依旧是法界研讨的重点难点。
参考文献:
[1][英]威廉 韦德.行政法[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美]施瓦茨.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3]陈新民.公法学札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龚祥瑞.比较宪法与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5.
[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34.
[6]罗豪才,宋功德.和谐社会的公法建构[J].中国法学,2004,(6).
(作者单位:武警警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