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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的修改,是国家提高人权意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但在具体的操作中,仍存在赔偿的程度要求不清、适用范围狭窄、赔偿标准不明、请求权利的主体过于单一等状况,这些都需要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完善。对此,文章从扩大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范围、规范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建立救济性赔偿制度、明确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等几个方面提出了较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