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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分类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但对其研究却是极其薄弱。受法学研究路径的束缚,目前行政行为分类的现状极为混乱,所表现出来的症结为前提模糊、方式混乱、立场局限。从逻辑学的角度,以分类标准、分类规则、分类类型为参数对行政行为的分类现状进行梳理和探讨,有利于促进对行政行为研究的深化和扩展。行政行为的分类应当面向司法实践,使得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