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明确界定了乡政与村治之间的关系,在制度框架内,它们理应在农村社会和谐共存,共同促进农村社会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然而,受诸多因素的制约,乡政与村治之间经常发生冲突,难以化解。为此,我们应对相关法律与制度进行全面的审视,进一步理顺乡村关系,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实现乡镇政府行政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