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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中最关键的因素。它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也符合社会主义制度在初级阶段的内在本质特征,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六十年的经济建设而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指明了现阶段中国经济制度的根本性质,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可靠的经济基础。
关键词: 公有制所有制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1
一、从宪 法变迁看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理论的回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和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它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变化。本文从宪法修正案来看,我们不难发展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理论的变迁历史。可以分为以下阶段:
(一)第一阶段(以1984年4月12日为起点)宪法修正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理论雏形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并在1984年以法律形式规定。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衽引导、监督和管理。” 作为社会社会主义国家是首次允许私营经济存在,所有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至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理论已具雏形。
(二)第二阶段(1993年3月29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理论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坚持改革开放”,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随后对宪法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增加“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并将“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并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等。
1987年,党的十三大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理论认识,首次把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写进党的文件。1992年,党的十四大更加明确地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要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的领域,继续完善投资环境”。概括起来,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多种经济成分论。
(三)第三阶段(1999年3月15日宪法修正案):初步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理论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根据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民经济、优化国有资产分布结构的要求扩展了国有经济的范围,把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包括进来,并且合理确定了国有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积极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采取有力的政策和措施,首先从法律上给予保障。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上进一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给予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也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实现了由“对立论”、“补充论”向“共同发展论”的转变。
(四)第四阶段(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逐渐地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理论的格局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突出的特点是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它进一步提升了拓宽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逐渐地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这样一来,就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予以充分肯定,坚持和维护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理论和事实依据
经过30多年的政策调整和宪法修正案,国家对待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和态度,越来越清晰、明确,这就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理论和事实依据,这是由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方面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关键词: 公有制所有制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1
一、从宪 法变迁看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理论的回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公民权利保障书和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它最能体现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发展变化。本文从宪法修正案来看,我们不难发展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理论的变迁历史。可以分为以下阶段:
(一)第一阶段(以1984年4月12日为起点)宪法修正案,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理论雏形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并在1984年以法律形式规定。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衽引导、监督和管理。” 作为社会社会主义国家是首次允许私营经济存在,所有制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至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理论已具雏形。
(二)第二阶段(1993年3月29日):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理论
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增加“坚持改革开放”,并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随后对宪法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增加“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并将“国营企业”修改为“国有企业”,并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等。
1987年,党的十三大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的理论认识,首次把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写进党的文件。1992年,党的十四大更加明确地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要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的领域,继续完善投资环境”。概括起来,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多种经济成分论。
(三)第三阶段(1999年3月15日宪法修正案):初步确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理论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根据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民经济、优化国有资产分布结构的要求扩展了国有经济的范围,把混合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也包括进来,并且合理确定了国有经济发展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积极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重组。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采取有力的政策和措施,首先从法律上给予保障。在1999年宪法修正案上进一步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增加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格局给予明确,“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空间,也适应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实现了由“对立论”、“补充论”向“共同发展论”的转变。
(四)第四阶段(2004年3月14日宪法修正案):逐渐地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理论的格局
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突出的特点是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它进一步提升了拓宽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存的非公有制经济范围,逐渐地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这样一来,就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予以充分肯定,坚持和维护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二、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理论和事实依据
经过30多年的政策调整和宪法修正案,国家对待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定位和态度,越来越清晰、明确,这就是:鼓励、支持和引导它们的存在和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理论和事实依据,这是由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两方面的基本国情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