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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的约束性辩论原则(辩论主义)从古罗马时代、中世纪时期到80世纪及至今,经历了肯定、否定、再肯定三个阶段。英美法系国家没有使用辩论原则(辩论主义)的概念,但从十一世纪初开始逐步形成的对抗制包含了辩论原则(辩论主义)的内容。社会主义国家在批判西方国家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同时,确立了非约束性辩论原则。约束性辩论原则和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具有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地位和功能亦大异其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