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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存在着争议。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权人并不承担绝对的专利信息披露义务。标准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中一般只是要求专利权人"尽合理的努力"及时地披露"必要专利"。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范围,也往往是有争议的。将不披露专利信息的行为一律视为默示许可,实际上相当于规定了一个专利法定许可制度,虽然其法律效果类似于英国《专利法》中的强制背书当然许可,但仍很有可能违背TRIPS协议规定的专利非授权许可必须"一事一议"的要求,并且和标准制定中专利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符。因此,这个规定应该加以修改完善,而任何一个完善方案都应该遵循对未披露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合理性进行个案判断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