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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私权力"的崛起使得网络空间由原来的"公权力-私权利"的二元结构转变成"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角结构。平台"私权力"由此成为网络治理的中心,如何合理利用其规制优势并尽量避免其规制的弊端成为新权力结构下规制路径选择的基本出发点。为此,"受规制的自我规制"模式开始在网络治理中得以运用。该路径要求国家对私权力的自我规制作出监督与限制,要求平台企业的自我规制机制符合透明、可责以及正当程序等基本原则。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