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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央9号文件对以人大代表个体为单位开展的职务行为进行了规范和引导,重申了“集体原则”。人大代表发现问题后,可以要求约见相关部门负责人.但不能自行直接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而应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约见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在常委会的组织下约见。在常委会组织下约见,相关负责人必须到场,不得拖延、推诿或回避。这样理解“随约随到”才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