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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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并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至此,上海成为继浙江、江西、安徽、天津、北京之后第六个正式施行“单独两孩”政策的省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如何稳妥推进“单独两孩”政策落地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据悉,上海从1979年起在全国率先推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同时允许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2004年4月15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施行,全市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轨道。经过多年的努力,本市计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当下,上海在转型发展中面临着户籍人口生育水平过低、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计划生育的决定为本市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明确了方向,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成为本市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前提条件。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及早谋划相应准备工作。去年11、12月,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与市卫生计生委多次沟通,听取他们对条例修改内容、修改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新增人口预测、新旧政策衔接、公共服务配套等工作的准备情况,并从推动政策平稳实施、确保社会和谐角度提出工作意见。今年1月人代会结束次日,教科文卫委便赴市卫生计生委,与该委主要负责同志沟通解读会安排等审议前主要准备工作。2月24日,《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在25日的会议上获得通过。
  新修正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从农村居民扩大到全市户籍人口,明确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有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具体为,将“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将“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同时删去“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的规定。另外,根据近年来政府机构名称变更情况,将一些条款中“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文字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除了法规修改外,市卫生计生委还制定了完整的实施方案。
  据测算,全市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育龄妇女约37万,在近3-5年内因政策实施新增出生人口约7.5万至15万。另外,按照调查显示的在沪流动人口单独夫妻约占7%比例测算,在沪流动人口单独夫妻每年可能多生育7千至1万人。为了确保政策的平稳实施,相关部门将积极做好配套政策实施工作。卫生计生部门将加强产科儿科医疗资源配置和服务能力建设,全力应对可能出现的生育堆积现象;教育部门将部分教育资金优先安排用于补建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人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针对短期内每年增加生育保险支出约9-15亿元的情况,将适时完善生育保险政策,确保生育保险待遇发放。对于政策实施前后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衔接问题,在政策实施前违法生育的,仍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本市还将建立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出生信息,并对实际出生情况、社会反响、人口形势、生育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估。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指出,及时对人口计生条例有关条文作出修改,符合中央精神,有利于促进本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围绕产科和儿科硬件软件建设、加强人口生育周期研究、对高龄产妇的特殊照顾、应对非本市户籍生育两孩、单独两孩政策宣传、目标人群测算等问题,组成人员建议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解读本市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范围、再生育办理程序及新老政策的衔接,确保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健全出生人口信息采集制度,动态掌握新增出生人口情况,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水平;合理配置服务资源,针对人口变动趋势,科学规划教育、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切实加强妇产科、儿科等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能力,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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