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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的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法律制度,片面强调自然保护的一面,而漠视了土地经济功能的发挥和自然保护区土地的财产属性。政府因财政负担能力有限,将土地经营管理权授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意味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利用行政管理权、土地经营权集于一身的便利,追逐土地利益。法律所追求的自然保护目标难以实现,而自然保护区土地利益并未服务于解决社区贫困问题,造成了社区与政府之间长期的利益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