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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于台湾地区的大法官解释制度,初设于1947年,主解释"宪法"及"法令"之责.设立之初,其功效并不十分明显,然经数十年之发展与演变,大法官会议不但可行"宪法"与"法令"之解释权,更可组成"宪法法庭"审理政党违宪案件,成为台湾地区政治法律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世界各国家和地区的政治法律制度中,可谓是独树一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