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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刑法中是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罪名,其差额财产在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和立案标准的统一性,导致该罪在实施时的威慑力大打折扣.由于信息不对称,犯罪分子作案手段隐蔽,从而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通过对该罪的经济分析入手,设置几道前置程序,进行综合防范,将犯罪控制在全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由此,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属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