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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银行的存在,对经济正常运行会造成严重影响。我国银行业在转轨过程中积累了较多风险,可能会出现个别的问题银行;而且随着外资银行进入并获得国民待遇,银行业竞争必将更加激烈,银行因竞争失败而发生退市风险大大增加。因此,借鉴发达国家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相关法律制度的经验做法,研究我国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美国有关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周密详尽。其市场退出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该法第12b款规定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RTC),这是问题银行市场退出制度执行者。1960年颁布《银行合并法》(1966年修正)是针对于银行并购的法律。1987年《银行公平竞争法案》(CEBA)过大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紧急跨州收购权限,允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桥梁银行(Bridge Bank)。1989年国会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该法撤销了联邦储贷保险公司,设立联邦重组信托公司,决定动用纳税人的钱解决储贷机构危机。1991年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案》(FDICIA)规定和改进了有关银行资本充足、救助措施、市场退出成本分析等问题,这一法案对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出来问题银行的方式具有深远的影响。
美国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主持机构,主要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备银行三家机构。在美国,关闭一家银行的命令只能由该银行的注册机构——货币监理署或州银行监管当局签发。一家问题银行被货币监管当局宣布倒闭后,其所有权就归属于银行监管部门。货币监理署或州银行监管当局在接管一家银行之后,一般立即将其转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其具体负责清偿工作。
在美国,金融管理当局注意对商业银行的日常监管,对于出现问题的银行提出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警告,甚至可以向监管对象人发出如不补足资本金便停职或开除银行有关人员职务的命令。对于积重难返,采取补救措施无力的问题银行,让其退出市场。FDIC处理问题银行时使用三种手段:购买和承继(P
一、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问题银行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美国有关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法律制度周密详尽。其市场退出法律主要有: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也称作《1933年银行法》,该法第12b款规定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RTC),这是问题银行市场退出制度执行者。1960年颁布《银行合并法》(1966年修正)是针对于银行并购的法律。1987年《银行公平竞争法案》(CEBA)过大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紧急跨州收购权限,允许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建立桥梁银行(Bridge Bank)。1989年国会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和强化法案》,该法撤销了联邦储贷保险公司,设立联邦重组信托公司,决定动用纳税人的钱解决储贷机构危机。1991年颁布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案》(FDICIA)规定和改进了有关银行资本充足、救助措施、市场退出成本分析等问题,这一法案对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出来问题银行的方式具有深远的影响。
美国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主持机构,主要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联邦储备银行三家机构。在美国,关闭一家银行的命令只能由该银行的注册机构——货币监理署或州银行监管当局签发。一家问题银行被货币监管当局宣布倒闭后,其所有权就归属于银行监管部门。货币监理署或州银行监管当局在接管一家银行之后,一般立即将其转交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由其具体负责清偿工作。
在美国,金融管理当局注意对商业银行的日常监管,对于出现问题的银行提出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警告,甚至可以向监管对象人发出如不补足资本金便停职或开除银行有关人员职务的命令。对于积重难返,采取补救措施无力的问题银行,让其退出市场。FDIC处理问题银行时使用三种手段:购买和承继(P